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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統類型犯罪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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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殘障者犯罪預防】

日期:105-06-30    資料來源:第五組聯絡人:黃國華    聯絡資訊:ad1211@mail.e-land.gov.tw

【相關法令】

  1. 刑法
    第19條: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87條: 因心神喪失而不罰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因精神耗弱或瘖啞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前二項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
     

     

     

     

  2.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3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一、視覺障礙者。
    二、聽覺機能障礙者。
    三、平衡機能障礙者。
    四、聲音機能或言語機能障礙者。
    五、肢體障礙者。
    六、智能障礙者。
    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八、顏面損傷者。
    九、植物人。
    十、癡呆症者。
    十一、自閉症者。
    十二、慢性精神病患者。
    十三、多重障礙者。
    十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四款其 他障礙類別之項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4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升任能例外,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STRONG>【殘障者犯罪原因分析】

本節所要討論的「殘障者」是除了瘖啞者(聽覺及語言障礙)以外之殘障者,這其中包括了視覺障礙、肢體障礙及心 智障礙等身體、心智上有缺陷的人。由於殘障者身體或心智上之缺陷,導致其心理之不平衡,且於日常生活中與他人不易溝通,在社會結構及環境急劇變化下,殘障者之障礙因素乃成為一種壓力,當殘障者無法適當排除解決壓力時,往往易導致產生偏差行為或犯罪。

根據各種研究歸納顯示,導致殘障者犯罪之因素,可分由個人、家庭、學校、社會等方面來分析:

  1. 個人因素
    殘障者因生理缺陷而導致心理失調,在許多的挫折與情緒衝突下,表現出其特有的人格特質:如容易衝動、任性、自我為中心、挫折容忍力低、缺乏自信、情緒不穩定、注意力不集中、易遷怒他人或歸責於他人等。

     

  2. 家庭因素
    有些殘障者的父母因無法接受家中有殘障子女的事實,常有排斥、拒絕、厭惡、不予重視,甚至抱持漠不關心的態;反之,有些父母則會感到愧疚難安、而抱持著補償心理,對殘障子女過度保護,甚至溺愛縱容;另外有些因家庭環境欠佳、疏於管教。因此,不同的家庭因素背景產生不同的家庭因素。

     

  3. 學校因素
    對於視覺障礙或心智障礙者,教育機構多設有專責(業)之學校或班級來實施個別之輔導及教育,使之免於和其他正常學校彼此產生競爭、排斥或就學環境之差異,造成困擾。但是,肢體障礙之學生則尚無法接受如此的安排,往往和一般正常學生共同就學、生活,因其肢體缺陷,無法獲致較合理的對待,甚至遭受到同儕的嘲弄、排斥或孤立,容易形成殘障者偏差人格。因此,如何健全學校之教育環、設備,並有效發揮師生及同儕之正常影響,引導殘障接受完整、健全的學校教,勢必更能減少殘障者犯罪的產生。

     

  4. 社會因素
    • 殘障者因身體或心理之缺陷因素影響下,在社會謀職上易遭受拒絕或排斥,如因本身自卑情緒作祟,易造成信心不足、衍生偏差行為。
    • 社會對殘障者不接納的態度,使殘障者在不合理的競爭或限制下,失去與正常人公平競爭的機會,容易引起殘障者反社會之行為。
    • 政府或社會未能有效推動「殘障福利法」,無法有效顧及殘障者應有之生活條件,使殘障者在無障礙之空間下,發揮與常人等量齊觀之生產力,也是造成影響其產生偏差行為之因素。

 

 

【輔導及防制措施】

  1. 個人方面
    • 培養殘障者確認「天生我材必有用」的觀念,肯定自身存在的意義與重要性,進而配合自己的能力、性向及外在的客觀條件,努力發揮個人的潛能。
    • 培養個人良好的嗜好,激勵樂觀奮發的精神,增強對人、對己的信念,養成自知、自尊、自主、自強、守法、守紀之健全人格。
    • 鼓勵殘障者多參與各種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的體魄,培養多方面的與趣和專長,以保持身心的平衡及健康的心理。
    • 培養殘障者「殘而不廢」、「樂觀進取」的態度,解決因難的能力,並以正向積極的人生觀與信念,克服生活環境的劣勢;充實自己的內涵,發揮自己的潛能,以達成自我成長、自我實現的境界。

       

  2. 家庭方面
    • 加強親子關係,多參與各種親職活動,拉近彼此之間的距離、減少隔閡,並多予充實自我,作為一之稱職的好父母。
    • 建立一個健全和和諧的家庭,使殘障子女在獲得父母適當的「關愛」和「照顧」下,得到和諧、快樂的成長,培養健全完整的人格。
    • 父母的管教態度,切勿因殘障者之缺陷而感覺虧欠、內疚、或因補償心理而溺愛、縱容,以致於有求必應,反而容易造成其貪得無厭、好逸惡勞之習性。
    • 正常之兄弟姐妹不要歧視殘障者、排斥他們,應適時多予關懷、尊重、和樂相處。
    • 予以完整的愛、開明、民主的態度,培養其獨立、自主的習慣,從旁輔導管教他們,使之具有穩定的情緒,學習合群、成熟的行為。
    • 父母對於子女管教的態度應一致,以免因差別待遇造成異常心理,導致反社會行為發生。
    • 父母應以身作,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及工作態度,才能作為子女的好榜樣,使其學習、模仿。

       

  3. 學校方面
    • 應指派專人積極輔導殘障者,了解其學習、生活各方面之障礙,適時協助排除。
    • 學校應多予充實法律常識教育。
    • 對於殘障者應協助培養一技之長,使之於社會中,較易與常人競爭及謀生。
    • 多予實施親職教育,使殘障者家長和學校溝通無礙,並了解其生活狀況。

       

  4. 社會方面
    • 社會大眾應深切體會殘障者的特性、能力,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共同以愛心和實際行動對殘障之教育、工作、福利、生活等加以關懷與協助。
    • 企業界應以關瀤、包容的胸襟,增加殘障者就業之機會,切勿加以歧視或排斥。
    • 社會大眾不應忽視甚至於無視殘障者犯罪的嚴重性,應予根本上來解決其產生之犯罪問題。另外,對於少數不肖分子利用殘障者較易獲取執法人員之同情或減刑等,而予教唆犯罪,應予禁絕,如有查獲是類案件,應深入追查後之主謀者,繩之以法。
    • 政府相關部門應落實執行「殘障福利法」,對殘障者之就學、就醫、就業、就養等相關福利措施加以重視及執行。
    • 政府應加強提供殘障者之各種休閒、娛樂設施,使之減少犯罪誘因。
    • 政府應普設「殘障者服務中心」,專為殘障者提供各種資訊及服務,使其較易獲得解決各種困難,減少障礙。
    • 對於殘障者之工作權、教育權等福利,相關單位應認真落實執行,以造福殘障同胞。
上版日期:10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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