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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瘖啞人犯罪原因分析】
本節所要討論的「殘障者」是除了瘖啞者(聽覺及語言障礙)以外之殘障者,這其中包括了視覺障礙、肢體障礙及心 智障礙等身體、心智上有缺陷的人。由於殘障者身體或心智上之缺陷,導致其心理之不平衡,且於日常生活中與他人不易溝通,在社會結構及環境急劇變化下,殘障者之障礙因素乃成為一種壓力,當殘障者無法適當排除解決壓力時,往往易導致產生偏差行為或犯罪。
根據各種研究歸納顯示,導致殘障者犯罪之因素,可分由個人、家庭、學校、社會等方面來分析:
此外,根據各學者研究、觀察瘖啞犯罪嫌疑人之個人特質等可以發現具有:脾氣暴燥、容易衝動、有自卑感、挫折容忍力太差、大量情緒困擾、沒有耐性、較不受家人重視、與父母關係稍差、家庭不太美滿、較不關心社會重大事件、缺乏法律常識、不能認同他人的能力或意見等。
而瘖啞犯罪嫌疑人犯罪類型中以竊盜(尤以順手牽羊最多)、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妨害風化及搶奪強盜等犯罪類型較多,且由於瘖啞人出獄之後,生活不易、社會適應困難、再加上瘖啞人在法量刑中,大多會獲得減刑之刑期,致出獄後再犯之機率較高,此為吾人需予深思之課題之一。
【瘖啞人犯罪之防制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