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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統類型犯罪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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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瘖啞人犯罪預防】

日期:105-06-30    資料來源:第五組聯絡人:黃國華    聯絡資訊:ad1211@mail.e-land.gov.tw
 

【相關法令】

  1. 刑法
    第20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87條: 因精神耗弱或瘖啞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第二項)。
     

     

     

     

  2.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3.4條:(內容同殘障犯罪:壹)

     

 

【瘖啞人犯罪原因分析】

本節所要討論的「殘障者」是除了瘖啞者(聽覺及語言障礙)以外之殘障者,這其中包括了視覺障礙、肢體障礙及心 智障礙等身體、心智上有缺陷的人。由於殘障者身體或心智上之缺陷,導致其心理之不平衡,且於日常生活中與他人不易溝通,在社會結構及環境急劇變化下,殘障者之障礙因素乃成為一種壓力,當殘障者無法適當排除解決壓力時,往往易導致產生偏差行為或犯罪。

根據各種研究歸納顯示,導致殘障者犯罪之因素,可分由個人、家庭、學校、社會等方面來分析:

  1. 個人因素
    聽障少年因生理缺陷而導致心理失調,在許多的挫折與情緒衝突下,表現其特有的人格特質:如容易衝動、任性、自我中心、挫折容忍力低、缺乏自信、情緒不穩定、注意力不集中等。

     

  2. 家庭因素
    有聽障者的父母,因無法接受無法接受家有殘障子女的事實,常有排斥、拒絕、厭惡、不予重視,甚至抱持漠不關心的態度;反之,有些父母感到愧疚難安、而抱持著補償心理,對聽障者過度保護,甚至溺愛縱容;另外有些因父母因環境不佳、疏於管教。因此,不同的背景產生不同的家庭因素。其中包括破碎家庭、父母管教態度、親子關係、家庭氣氛等不同變項。

     

  3. 學校因素
    在面對日益嚴重的犯罪問題,預防青少年的犯罪,應以如何教導聽障者解決溝通之障礙,使其能充分獲得各方面之知識及訊息,進而發揮其潛力。而學校教育之訓練,更是協助學生培養健全的人格,一個極佳的處所,如果更以健全的學校教育,並發揮師生及同儕相互影響力,勢必更能減少許多聽障者犯罪的發生。

     

  4. 社會因素
    • 隨著年齡的增長,聽障少年的語文能力發展愈加遲滯,影響其社會化及社會適應的發展。
    • 聽障少年易受同儕團體的影響,他們的價質觀與耳聰者不同,較傾向好逸惡勞、見異思遷、現實感低、容易被不良份子利用。
    • 聽障少年的偷竊行為,經常是由順手牽羊開始,因一般人遇到聽障者順手牽羊,經常是原諒他們,不予追究,道德判斷標準偏差再加上社會規範之低落,助長了聽障者犯罪行為的孳生。
    • 礙於溝通不良,聽障者在謀職不易及本身自卑作祟下,信心盡失,易衍生偏差行為。
    • 社會對聽障者不接納的態度,使聽障者在不合理的競爭或限制下,失去與常人公平競爭的機會,容易引起聽障者產生反社會行為。
    • 政府是否顧及聽障者的生活條件,而提供其無障礙之生活環境和再教育的機會,使聽障者發揮與正常人等量齊觀的生產力,也是影響其產生偏差行為的重要因素。

       

    此外,根據各學者研究、觀察瘖啞犯罪嫌疑人之個人特質等可以發現具有:脾氣暴燥、容易衝動、有自卑感、挫折容忍力太差、大量情緒困擾、沒有耐性、較不受家人重視、與父母關係稍差、家庭不太美滿、較不關心社會重大事件、缺乏法律常識、不能認同他人的能力或意見等。

    而瘖啞犯罪嫌疑人犯罪類型中以竊盜(尤以順手牽羊最多)、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妨害風化及搶奪強盜等犯罪類型較多,且由於瘖啞人出獄之後,生活不易、社會適應困難、再加上瘖啞人在法量刑中,大多會獲得減刑之刑期,致出獄後再犯之機率較高,此為吾人需予深思之課題之一。

 

 

【瘖啞人犯罪之防制輔導措施】

  1. 對瘖啞人的建議
    • 培養瘖啞者確認「天生我材必有用」的觀念,肯定自身存在的意義與重要性,進而配合自己的能力、性向及外在的客觀條件,努力發揮個人的潛能。
    • 培養個人良好的嗜好,激勵樂觀奮發的精神,增強對人、對己的信念,養成自知、自尊、自主、自強、守法、守紀之健全人格。
    • 鼓勵瘖啞人多參與各種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的體魄、培養多方面的興趣和專長,以保持身心的平衡及健康的心理。
    • 培養瘖啞者樂觀進取的態度,解決困難的能力,並以正向積極的人生觀與信念克服生活環境的劣勢;充實自己的內涵、發揮自己的潛能,以達成自我成長,自我實現的境界。

       

  2. 對瘖啞者家庭的建議
    • 加強親子關係、多參與學校所舉辦的親職教育活動(如學習手語),學習如何做一個成熟的好父母,扮演好「良父、良母」的責任和角色。
    • 建立一個健全而和諧的家庭,使瘖啞子女在獲得父母適當的「關愛」和「照顧」下,獲得和諧、快樂的成長,較易培養健全的人格。
    • 父母之管教態度,切勿因瘖啞者之生理缺陷而感覺虧欠、內疚,或因補償心理而溺愛、縱容、以致有求必應,反而容易造成其貪得無厭、好逸惡勞之習慣。
    • 正常之兄弟姐妹也不要歧視瘖啞者,排斥他們,應多予關懷、尊重他們,和樂相處。
    • 宜以完整的愛、開明、民主的態度,培養其獨立、自主之習慣,從旁輔導管教他們,使之具有穩定的情緒,學習合群、成熟的行為。
    • 父母對於子女的態度應一致,以免因管教而形成異常心理,導致反社會的行為。
    • 父母應以身作則,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及工作態度,才能作瘖啞子女的好榜樣,使其養成節儉勤勞、努力工作的態度。

       

       

  3. 對啟聰教育機構的建議
    • 積極加強瘖啞者的學習輔導與心理輔導工作。
    • 學校應加強學生的法律常識教育。
    • 加強瘖啞者的語文程度,以增進瘖啞者的知識與生活技能。
    • 加強親職教育,使瘖啞者家長多參與學校的活動,以便與瘖啞生作良性溝通。
    • 強化職業教育,實施建教合作,使學生能邊學習邊工作,及早培養對工作的與趣,與就業習慣,養成敬業、樂業、勤勞節儉的精神。
    • 為瞭解瘖啞學生之行為或習性,應經常實施家庭訪問,舉辦家長座談會或懇親會,使家長與學校密切配合,共同負起教導學生的責任,使瘖啞少年犯罪行為在未發生以前即獲得適當的輔導。

       

       

  4. 對社會大眾的建議
    • 社會大眾應認識瘖啞者的特性、能力,積極配合政府,共同以愛心和實際行動對瘖啞同胞的教育、工作、福利、生活各方面的問題加以關注。
    • 社會各界或企業界應以關懷、包容的胸襟,增加瘖啞者就業的機會,切勿加以歧視或排斥,更莫教唆或引誘瘖啞人犯罪,如發現不法份子利用殘障者犯罪,應深入追查並嚴懲幕後主使者。
    • 社會大眾不應忽視甚至無視瘖啞犯罪日益嚴重的問題,應從根本上解決瘖啞者的犯罪問題,使瘖啞者改過自新,以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
    • 社會大眾對瘖啞者的態度應出於接納、協助、關愛,而非憐憫、同情或消極的救助、施捨。
    • 改善不良社會風氣,淨化大眾傳播內容,提供正當的休閒娛樂活動節目與讀物,使瘖啞者的人格在祥和、樂利的環境下,得以健全而正常的發展。

     

     

  5. 對政府單位的建議
    • 政府各部門應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對瘖啞人就醫、就學、就業、就養的教育措施與福利措施。
    • 政府應加強提供殘障者休閒、娛樂設施,俾減少殘障者的犯罪機會。
    • 在公共場所、政府機構應普設手語翻譯服務人員或資訊傳譯系統(如傳真機、增音電話),使瘖啞者能隨時接收正確的知識與資訊。
    • 政府應普設「殘障者服務中心」,專為殘障者提供就學、就業、福利諮詢、法律服務、及就業訓練、手語翻譯等服務,協助瘖啞人解決困難,減少其障礙。
    • 立法保障殘障者之工作權及教育權,並且認真積極執行,以造福殘障同胞。
    • 在公共場所,設立資訊系統,如電話傳真機、電動字幕、文字和圖案之指標,揭示牌等設備,以利瘖啞者接受正確的訊息。 

 

 

上版日期:10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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