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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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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強盜、搶奪犯罪預防】

日期:105-06-30    資料來源:第五組聯絡人:黃國華    聯絡資訊:ad1211@mail.e-land.gov.tw

【法律規定】

  1. 強盜、搶奪罪之法律界定
    • 普通強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準強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法律條文所規定之「強暴」即暴行,指有形抑制他人之反抗;「脅迫」即威脅他人精神,使人畏懼而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藥劑」即以藥物使人喪失抗拒能力;「催眠術」即使人入於喪失自制力之睡眠狀態之方法;「他法」即指除強暴、脅迫、催眠術以外之使人達於不能抗拒程度之方法。

      強盜罪雖是對財產之侵害,但亦同時侵害被害人之身體與自由,故不能完全由侵害財產權觀點視之。此外,竊盜罪與搶奪罪均屬財產犯罪,而強盜罪不但屬於財產性犯罪,而且包括強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不法利益,故有其特別之立法目的。有關強盜罪之處罰規定,詳列於刑法(普通法)及懲治盜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特別法),茲分別說明如下:

    • 普通搶奪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所謂搶奪係指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公然掠取其財物之意。如果搶奪因而致人於死者或致重傷者,加重其刑。

       

    • 加重搶奪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
      本罪係指犯搶奪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 攜帶凶器而犯之者。
      •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2. 強盜、搶奪罪之處罰規定
    • 刑法
      • 普通強盜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二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未遂犯及預備犯(第三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處罰之,未遂犯按既遂犯之刑減輕,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遂與既遂之區分,以他人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已否入於行為人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預備犯乃為使犯罪成為可能或易於實施而採取之準備行為,故預備行為乃為實行之著手以前之行為。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項)。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情形者(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示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圖示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圖示 攜帶凶器而犯之者。
        圖示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圖示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圖示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 以強盜罪為常業者(第三百三十一條),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常業犯即行為人以犯罪為謀生之方法。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圖示 放火者。
        圖示 強姦者。
        圖示 擄人勒贖者。
        圖示 故意殺人者。
      • 普通搶奪罪(第三百二十五條),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六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懲治盜匪條例
      本條例稱強盜之特別型態為強劫,是為強盜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本條例。茲將處罪規定說明如下: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項處罰犯罪之構成要件與刑法普通強盜罪相同。本罪之未遂犯處罰之,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第二條):
        圖示 結合大幫強劫者。
        圖示 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圖示 強劫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圖示 強劫而放火者。
        圖示 強劫而強姦者。
        圖示 未遂犯處罰之,預備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三條):
        圖示 強劫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者。
        圖示 強劫而持械拒捕者。
        圖示 聚眾強劫而執持槍械或爆裂物者。
        圖示 強劫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圖示 未遂犯處罰之,預備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陸海空軍刑法
      本法於陸海空軍軍人之犯罪者適用之(第一條第一項),而雖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戰地或戒嚴區域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之罪者亦適用之(第二條第九款)。茲將處罰規定說明如下:
      • 掠取保衛團或公安局所之械彈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八十二條)。
      • 搶奪財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八十三條)。單獨搶奪及強盜,均按本條處斷。
      • 結夥搶劫者,不分首從一律處死刑(第八十四條)。共同強盜,依本條論罪。

 

【原因分析(含方法手段)】

從法律所規定之強盜或搶奪罪觀察,無論是普通強盜罪、準強盜罪、搶奪罪、強劫或掠奪罪,其犯罪之標的物無非是財物,至於財物或利益價值之大小則不問之,均為強盜及搶奪罪之範籌。此外,暴力之使用及使人無法抗拒之方法,是為觸犯強盜搶奪罪之手段特色。美國聯邦調查局的統一犯罪報導(Uniform Crime Report)將強盜搶奪兩罪併為一類暴力犯罪行為而加以統計,亦即「使用力量或暴力之威脅、或使被害者恐懼、奪取或企圖奪取他人所控制、監督或保管下之財物者。」

強盜犯罪行為係屬暴力犯罪行為的一種,其一般犯罪原因如下:

  1. 生活窮困,鋌而走險。
  2. 民眾財物暴露,歹徒乘機搶劫。
  3. 不良份子為滿足慾望淪為盜匪。
  4. 受社會奢靡風氣的引誘。
 

 

從犯罪學的研究中,犯罪學家認為強盜、搶奪犯罪的原因如下(許春金,民八十五):

  1. 強盜犯罪是行為者個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行為者並不畏懼 於刑罰的威嚇性。
  2. 由於行為者本身具有特殊的外表、生理結構、或遺傳基因,並 受到外在環境的壓力而產生強盜犯罪。
  3. 由於觀察到他人因強盜行為而獲得大量利益,增加行為者從事強盜行為的驅策力。
  4. 早期嬰兒及幼兒不良的經驗導致無法解決的衝突、人格異常或攻擊行為,微弱的自我控制亦為導因之一。
  5. 由於行為者的道德發展較低,未能達到了解自己行為破壞性的層次。
  6. 居住於貧民區的青少年不斷受到挫折及壓力,而使其產生強盜行為,以作為其達到理想和目標的手段。低階層文化價值觀念亦使其與權威當局衝突。
  7. 行為者並沒有附著於家庭、學校及其他社會機構,也就是沒有接受良好的社會化作用以及適當的社會控制。

     

美國犯罪學家康克林(Conklin,John)根據其對麻塞諸塞州監獄六十七名及九十名被害者訪問調查之結果,發現強盜犯罪可劃分成下列四大類型。(許春金,民國八十五年)

第一類為專業搶劫犯
這些人可以說長期以犯罪為生,每次犯罪均經過週詳的計劃和組織,而以此種非法獲得的金錢來支持其享樂和揮霍無度的特殊生活型態。有些是只從事強盜搶奪行為,有些則亦從事其他犯罪。他們認為,搶劫是最直接、迅速和利潤最豐的獲取金錢方法。他們無業或職業不穩,常計劃一年三至四次的大搶劫。計劃和技術可說是他們的註冊商標。他們也常集體行動向各大商業機構進行搶劫,在撈得一大筆後即偃旗息鼓幾個星期,直至一切煙消雲散,平靜下來了才又復出。

第二類為投機性搶劫犯
投機性搶劫犯僅當機會許可且目標有弱點時,才進行搶奪少量的金錢,他們並不常搶劫,而較常向計程車司機、醉酒者及老年人下手以支持其特殊的生活型態。他們常是年輕的少數民族者,對其犯行並未加以計劃。雖然他們常三五成群,但卻較常單獨作案,且少有組織及計劃。

第三類為煙毒強盜犯
這一類的犯者以搶、偷維持其毒癮。由於搶劫較危險,因此他們少行搶;但卻較常偷竊而使毒癮繼續下去。他們的組織、計劃和技術較專業搶犯為差,他卻比投機性搶劫犯警覺性高。雖然,他們常選擇風險較小的對象下手;但有時毒癮一來急需用錢,也會顯得有勁起來。他們很少想到要〝撈一大筆〞,只想有足夠的錢維持其毒癮即可。

第四類為酗酒搶劫犯
這類犯罪者以偷、搶維持其酒癮。他們常在酒後精神恍惚,急需要金錢買酒或酗酒而失業已久時進行偷或搶。他們雖然並不真心有意於行搶,但由於他們對四週的環境、被害者反抗及逃跑的路線等常思慮欠週,而最易於被捕獲。

 

至於搶劫犯罪之行為類型,麥克林塔克和吉普生(McClintack , F.H.andGibson,Evelyn)根據其對英國倫敦強盜搶奪犯罪現象之研究,將本類行為劃分成五大類:(許春金,民國八十五年)

第一類是對保管財物及金錢者行搶,如珠寶店、銀行、郵局及各種金融機構等金錢交易的場所。超級市場、銀樓及商店行號亦均屬於該類。

第二類為在公共或公開場所之強盜搶奪,例如市街之搶皮包等。

第三類為對私人住宅之強盜搶奪。

第四類為短暫相識之後行搶。例如在酒吧、宴會中偶然相識一陣子後,進行搶奪或強盜行為。

第五類為行為之前曾相識一段時間之搶劫。第四及第五類之強盜搶奪可說是發生在熟識者間。

 

國內強盜搶奪罪之犯罪手法大致與國外相似,可分為下列各種:(許春金、鄭厚 ,民國八十六刑案統計)

  1. 街頭公然搶劫:此種類型之強盜犯大多選擇在道路、巷道公然為之,下手對象則以老弱婦孺為主,方法則以騎乘機車或徒步尾隨被害人,伺機搶走被害人隨身攜帶之錢財、手飾、名貴手錶等,這類犯罪手法在國內最為常見。
  2. 僻靜處所搶劫:此類犯罪通常選擇較無人行走出入之地方下手行搶,例如公園、地下停車場、電梯間、學校角落、夜晚小巷道等,伺機搶走被害人之財物。
  3. 住宅搶劫:此種類型約佔國內強盜手法的23%。犯罪者經常假冒訪談、託詞檢查瓦斯安全、查水、電錶度數或收費、找人等手法,叫門侵入住宅,或侵入住宅躲藏,或勾通傭工入宅,再以強暴脅迫手段對付屋主。亦有竊盜者由偷竊因被人發現而轉變為強盜行搶。
  4. 商業機構搶劫:此種類型依強盜之場所及對象之不同,可區分為商店及特殊機構兩種。
    • 商店:歹徒選擇有較多金額之現金交易商店營業場所為下手對象,通常是攜帶刀械或槍械佯裝顧客進入收銀台,乘機行搶營業之現金,例如鐘錶店、超市及一般商店,尤其是二十四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如果是有裝置保全系統、攝影機或警民報案連線系統之珠寶店、銀樓,則由一人把風,其他人蒙面持械侵入店內,迅速擊破櫥櫃玻璃強行奪取珠寶、金飾等貴重物品。
    • 特殊營業機構:包括銀行、郵局、農會、信用合作社、加油站、旅館等,歹徒大多事先有周詳的計劃,由於這些機構、場所大多數裝置監視系統、警民報案連線,甚至有警衛人員警戒,歹徒大多數均持械且蒙面作案,甚至結夥行搶,由於犯罪風險極高,因此,這類強盜犯罪之作案動作極為迅速,並且依事前之地形、路線勘查,快速逃離現場。
  5. 搶劫各類車輛:這類強盜犯罪對象通常是以計程車為主,有時亦以私人轎車為對象,歹徒通常持械搜括車主財物,並將其趕下車,將車子一併搶走,有時歹徒係計畫以此贓車作為犯案交通工具。此外,車輛之強盜犯罪,亦常常是針對金融機構之運鈔車,搶劫車上運送之現款。
  6. 假車禍強盜真搶劫:歹徒通常多人駕駛自用小客車,在金融機構或適當處所找尋對象,將被害人撞倒,佯裝送醫,再行劫取財物;或故意與被害人所駕駛之車輛擦撞,利用下車處理時機,搶劫被害人之財物。
  7. 迷藥強盜:歹徒以迷藥或鎮靜劑加入飲料,利用被害人之疏忽使其飲下而昏迷或熟睡,再行搶劫被害財物,此種手法經常是以女色作為引誘,亦有歹徒針對風化場所女子為犯罪對象,洗劫其財物。

 

 

【發生後之處理】

搶劫犯罪是一種暴力性的財產犯罪,屬於警政署列管的重大刑案,影響社會治安至鉅,並且造成被害人財產及身心極大侵害,警察機關偵破搶劫犯罪之關鍵在於爭取機先,而人證與物證是犯罪成立之要件,因此,案發後之處理應秉下列原則:

  1. 在自身安全的範圍下,延遲歹徒滯留現場的時間。
  2. 保持冷靜、暗記歹徒特徵,是否抵抗歹徒須衡情而為,同時避免成為人質。
  3. 立即報警與警方取得密切聯繫。
  4. 登高遠眺或安全尾隨,強記歹徒逃亡路徑、車號、車型、顏色等。
  5. 在自身安全有保障的情況下,可大聲呼叫驚嚇歹徒。
  6. 如為機構或營業場所強盜案件,員工與現場人員不要立刻討論案情,應趕緊分開員工促個人用筆寫下現場一切,同時取收攝影機中之錄影帶並妥慎保存。
  7. 留住現場證人並協助回憶描述現場一切。
  8. 保持現場原貌,包括任何痕跡、遺留物等。
  9. 與警方充分合作,配合案件之偵查,儘可能提供各項資訊。
  10. 回憶最近自己之活動以及與他人交往情形,判斷是否與本案有關。
     

 

【預防措施】

  1. 財不露白:財物之暴露常是引起歹徒覬覦而搶劫之原因,例如穿戴貴重珠寶、到金融機構提款。
  2. 貴重財物之標記:平時即對所擁有之貴重財物加以標記,或者是拍照留存,不但有助於降低財物之原始價值,並且能具有嚇阻犯罪之效果,同時在犯罪之後的贓物指認均有其功用。
  3. 住宅安全防範:住宅裝置鐵窗、雙道鐵門,大門窺視孔、電視對講機、保全系統等設備,或組成守望相助組織,均是有效的住宅防搶措施。
  4. 商店營業場所安全防範:錄影設備、貴重商品櫥櫃之安全強化、警民報案連線系統、保全系統及保險箱等,皆為有效的防搶硬體設備,尤其是金融機構、銀樓、珠寶店、名錶店等,最是歹徒覬覦的對象,更應選擇裝置多種防範設備,不但有事先嚇阻犯罪之作用,更有利於案發時的迅速報案與減少犯罪損失,甚至有助於警察機關之案件偵辦。
  5. 提高被害意識之警覺:隨時具有被害危機意識,提高警覺性,是防範被搶劫之最重要方法,例如當到金融機構提款、單身在偏僻巷道行走、碰到車禍意外、在地下停車場停車、有行跡可疑之人藉機接近、搭訕時,都是身處危險時空、情境,應提高警覺性迅速離開。
上版日期:10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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