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暴力案件

列印[另開新視窗]

【第一章 殺人犯罪預防】

日期:105-06-30    資料來源:第五組聯絡人:黃國華    聯絡資訊:ad1211@mail.e-land.gov.tw

 

【法律規定】

  1. 普通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殺人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普通殺人罪係指因故意不法殺害他人之生命而成立。本罪之被害客體為有生命之自然人,其出生之開始實務上採獨立呼吸說。

  2.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罰之。所謂直系血親尊親屬屬包括:
    • 婚生子女之父母以上之尊親屬
    • 非婚生子女之父母以上之尊親屬
    • 非婚生子女經父認養,其父母以上之尊親屬
    • 民法親屬篇施行前所立嗣子女之嗣父母以上尊親屬
    • 收養關係存續中之養父母以上之尊親屬

     

  1. 義憤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所謂當場被激之當時引起殺意而實行殺人行為,而激於義憤係謂對於他人實施不義之行為,猝然遇合,有所憤激,而忍無可忍。行為之客體不問為常人或尊親屬均屬之。本罪例如因自己或親屬受莫大之侮辱,或妻子與人通姦等情節。

     

  1. 母殺子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其殺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參與他人自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參與自殺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所謂「教唆」係指對無自殺意思者,使之生自殺決意之行為;「幫助」指使已有自殺決心之人易於實行自殺之行為。「受其囑託」指行為人因被害之囑託,使生殺害之決心而為殺人行為。

     

  3. 強劫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處死刑(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原因分析(含方法手段)】

從官方之刑案統計觀察,我國的殺人犯罪近十年來均呈現穩定的現象,每年犯罪案件數均為1600件左右。根據許春金教授研究發現(民79年),與其他國家犯罪相比較,1988年我國的殺人犯罪發生率(無論是官方的統計或計算犯罪黑數後調整之統計資料)與美國並駕齊驅,並且高於西德、泰國、英國、加拿大、丹麥、法國及日本等國家,而強盜搶奪、強姦等暴力犯罪發生率則遠遠低於其他國家,顯見我國殺人犯罪之嚴重性值得重視。

渥夫幹(Mavrin Wolfgang,1966)研究美國賓州費城警察局之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間之殺人犯罪案件,計有588個被害人及621個犯罪人,發現有150個被害人(26%)為其本身引發的殺人犯罪所害,因此,渥夫幹認為也許殺人犯罪是一種由「被害者所發動引起」的犯罪行為,其認為被害者是殺人犯罪行為的直接催促者,其角色是在爭吵中首先使用暴力或武器攻擊對方。

道森和連根(John M. Dawson & Partick A. Langan , 1994)抽取1988年美國三十三個郡所發生之2539個謀殺案件,研究發現被害人中16%為家庭謀殺,64%被朋友或熟人所謀殺,20%被陌生人謀殺。

國外之殺人犯罪研究與國內犯罪統計呈現情形大致相似,民國九十一年犯罪發生於「住宅」佔41.91%,而殺人犯罪原因中「口角」佔35.98%,「仇恨」佔15.23%,顯見犯罪人與被害人之相識及犯罪時的互動,是為殺人犯罪之主要特徵。

殺人犯罪之原因歸納如下:

  1. 相互衝突:
    包括彼此之口角、一時之衝動或性情暴戾,由於犯罪人與被害人因一時之衝突而產生攻擊之行為,此種犯罪原因常是殺人犯罪之重要原因,國內研究發現當犯罪人有攻擊行為時,被害人易有反抗行為,而當被害人反抗時,較易引起案犯之攻擊動機與行為,終而引發殺人犯罪行為。

     

  2. 仇恨動機:
    此類犯罪原因佔國內殺人犯罪之15.23%,由於彼此素有結怨,並且可能已有報復行動,因此,事前早有準備,如再加上見面時一言不合,更有可能引導出殺人的動機。

     

  3. 財物動機:
    包括謀財及財務糾紛,此類犯罪原因佔國內殺人犯罪之5.79%,例如劫取他人財物而殺人,或詐領保險金而殺人、或金錢債務未清還而殺人。

     

  4. 酗酒殺人:
    國內研究發現,犯罪人喝酒者,較易產生攻擊行為,此類原因佔國內殺人犯罪之2.84%,由於飲酒易使人精神恍惚,容易情緒激動,引發攻擊行為。渥夫幹(1966)研究發現,殺人犯罪被害人有飲酒者佔63.6%,而道森和連根(1994)研究亦發現,被害人有飲酒佔47.4%,因此,不僅犯罪人飲酒容易犯罪,而被害人如果亦有飲酒則更可能引發雙方得爭執口角與衝突。

     

  5. 情色動機:
    為了感情上的糾紛而殺人者,佔國內殺人犯罪之3.42%,例如嫉妒、欺騙、婚變、失戀、淫亂、情慾衝突等。一旦遭遇情變,可能無法抑制一時情緒激動,致而產生情殺案件。

     

  6. 其他:
    例如交友不慎、羞憤或年輕人彼此看不順眼,或精神失常殺害子女或為色姦殺婦女等。

    至於殺人之手段,渥夫幹研究發現以刀類刺殺者佔38.8%,槍械佔33.0%,徒手毆打佔21.8%。法務部(民54年)研究指出,國內殺人犯罪之方式以刀殺為主,佔74.1%。而民國91年國內刑案統計顯示,仍以刀殺最多,佔43.60%,槍械類佔13.91%,徒手則佔11.37%,此與國外槍殺之比例與國內有很大區別,主要係因我國未開放自衛槍枝。

 

【發生後之處理】

殺人案件發生後,親友發現後應立即報案偵辦,並遵循下列配合原則:

  1. 提供犯罪人之身分、犯罪事證及目擊證人。
  2. 保全犯罪現場,以利警察機關或檢察官辦案採證,包括屍體、指紋、足跡、血跡、毛髮、精液、兇器、筆跡及其他物證等。
  3. 提供偵查單位案發時間、地點、被害人身份、生前交往情形及確認失物。

 

【預防措施】

  1. 殺人犯罪者具有個性衝動、情緒控制力低落、攻擊性強,年輕、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等特徵,同時,被害人亦常是具有相似的特徵,平日應注意自己的交往朋友特徵及注意自己的言行,以減少受害。
  2. 殺人犯罪兩造關係多為熟識關係者,故不可因彼此之熟識而肆意放縱自己的言行,造成口角、磨擦及爭執,因而提高被害機率。
  3. 避免到公共場所,例如酒吧、Pub、卡拉OK、KTV、舞廳等,因為無謂的應酬狂歡,會使自己置身危險環境及情境中,狂歡及飲酒作樂最易放肆自己言行,造成與人衝突鬥毆。
  4. 與人發生口角、爭執或衝突時,切忌仗著人多勢眾,或自己身材魁武,而先發動攻擊,因為此舉可能會引發他人致命的反擊,最好應盡快離開現場。
  5. 殺人犯罪主要發生在夜晚之市街商店,故應避免夜晚逗留在外遊蕩。
  6. 平日財不露白的原則,不但可減少被偷被搶,亦是避免被謀財害命的良方。
  7. 感情糾紛及財務糾紛應妥善處理,以避免為此遭毒手。
  8. 隨時提醒自己避免陷入危險之時空及情境,減少被害機會,時時存有危機意識,而一旦涉入危險中又懂得如何自處避免受害,是為預防殺人犯罪被害的最佳守則。
上版日期:105-06-30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