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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

日期:98-04-14    

一、申請或取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如由分駐(派出)所、交通分(小)隊受理申請核發者,請受理員警明確告知申請人須由受理單位先行陳報該分局交通組後,再由該分局交通組辦理核發。

三、本表一式二份,影本交申請人,正本送分局交通組據以辦理核發、併卷保存。

四、事故發生30日後始得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如僅辦理保險理賠或辦理和解、調解等事宜,請告知申請人先申請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等證明資料即可。

上版日期:9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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