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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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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兒童觸法及少年犯罪事件】

日期:105-06-30    資料來源:第五組

【兒童觸法及少年犯罪行為之界定】

所謂的偏差行為乃是指偏離當時當地公認之行為準則的不良行為,而有可能會引起`譴責、懲罰或矯正的後果。殺人、強盜固為偏差行為,在學中的少年無故不到校上課而逃學,亦是偏差行為。青少年自我傷害、高聲喧鬧等亦是偏離公認行為準則之不良行為,而有必要加以矯正。由於有些行為準則會隨時隨地而改變,所謂偏差行為的定義和類型也會因此而有改變。如以前國高中不准蓄長髮,現在則不然。但如不准偷竊、殺人,則並不因時地而改變,稱為本質邪惡之犯罪(Mala in Se)。因此,所謂青少年偏差行為,從觀察者之角度而言,有些可有共通的標準(如本質邪惡之犯罪),有些則標準寬嚴不一。瞭解偏差行為對行為者之意義與動機緣由就變得非常重要了。

偏差行為種類繁多,如飆車、逃學、無故攜帶危險刀械、吸毒、恐嚇勒索、毀損公物、閱讀黃色書刊、出入不良風化場所等,不僅包括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更包括虞犯行為及不良行為等,可以說具多樣性的特質。而且是每一行為人常有多種不同類型之行為,而非只專精某一行為。

以異於成年人的刑事法規範和程序來界定少年問題行為的範疇和處理程序,是人類社會工業化以後的現象,約有一百年左右歷史。1899年成立於支加哥市的庫克郡(Cook County)少年法庭可說是世界上第一個專業少年法庭,與成年人法庭完全分開,依照所謂的"替代父母"(Parents Patriae)之原則而運作。當然,少年之偏差和犯罪行為一直是人類社會的一個事實,但社會的積極干與、處理卻自此而始。學者研究認為,除了因工業化青少年偏差及犯罪行為增多外,社會也發覺了所謂的"兒童身份"(Childhood Status)而需要特別的關照與教養有關。在此之前,兒童常被認為僅是父母財產的一部份,可被隨意買賣或處置。

所謂的少年是可隨時空而異其範疇,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但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觸犯刑罰法令者,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有關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處理之: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參加不良組織者。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兒童觸法及少年犯罪問題之嚴重性及趨勢】

兒童觸法及少年犯罪之嚴重性
最近二十年來,我國台灣地區(以下簡稱我國)由於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的急遽變遷,遂形成許多轉型期的社會問題,少年犯罪問題即是其中相當重要的一項。

依據國內外犯罪學者與犯罪矯治實務專家研究結果發現,少年罪犯如果處置不當,愈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甚至進入少年犯罪矯治機構(如少年輔育院與少年監獄),則其未來成為成年累犯的機率愈高,犯罪行為亦愈多,停留在犯罪矯治機構的時間也愈長。因此,如何正確而妥適地處遇少年犯,並有效預防青少年犯罪,實已成為當前我國刑事政策及社會政策上相當重要而迫切的課題。

本篇擬先就我國近年來兒童、少年觸法及犯罪的現況詳加分析,俾歸納出其一般趨勢,次就國內有關青少年犯罪成因及相關因素之實證性研究結果,作一摘要性之敘述;然後再選擇性對當前青少年重要的偏差行為問題型態,如青少年飆車問題、煙毒問題、雛妓問題之特徵、成因分析等加以探討。

依據法務部出版之「犯罪狀況及其分析」(民八十四年,頁83)指出,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審理少年犯之犯罪人口率,民國七十五年時萬分之73.40人(共16,139人),民國八十一年時曾上升至122.44人(共28,973人),民國八十二年為120.41人(共28,983人),民國八十三年為110.48人(共26,572人),民國八十四年為119.56人(共28,541人)。亦即從民國七十五年至民國八十四年,地方法院審理少年犯之犯罪人口率增加1.63倍,其中,尤其至民國八十一年為其最高峰。若與成年犯比較,十年來之少年犯之犯罪人口率均遠遠高於成年犯罪人口率。

又根據上述法務部的統計資料,少年觸犯刑事案件罪名共1595人,八十四年以觸犯懲治盜匪條例者人數最多,佔23.45%;其次為竊盜罪(佔17.43%),搶奪(佔11.66%),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佔10.78%),殺人(佔8.6%),傷害(佔6.7%),及恐嚇及擄人勒贖(佔5.52%)。與成年犯罪不同的是,少年暴力犯罪者佔有很高的比例。


兒童觸法之趨勢
綜合我國在最近十年來兒童犯罪的統計資料,可知兒童犯罪的罪質,具有下列數項重要特性:
量多化:近十年來兒童人口總數一直往下降,兒童觸法人數雖有增減,但較諸民國七十年代,人數應有增加。
多元化:竊盜犯罪本為兒童犯罪類型的最大宗,高居百分之九十上下,但近年來其所佔百分比漸往下降,到百分八十四左右,相形之下,犯罪的種類分佈亦更為廣闊,凡贓物罪、故意殺人、傷害、妨害風化、賭博、麻藥等罪,均有兒童觸犯,甚至連強盜、搶奪、擄人勒贖、煙毒、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亦不乏兒童參與其事。
暴力化:兒童觸犯恐嚇、傷害、殺人、強盜搶奪等暴力犯罪或暴力性財產犯罪人數,略有增加。


少年犯罪之趨勢
綜觀我國近十年來少年犯罪的統計文獻,可知少年犯罪在質的方面,日趨惡化,而具有下列數項重要特質:
量多化:十年來少年人口總數增幅並不太大,但少年犯罪人數就長期而言,大量增加,其犯罪人口率與青年犯罪人口率一樣地高。
多元化:少年犯罪類型原以竊盜犯罪為最多,高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他犯罪類型以恐嚇、贓物、強盜、傷害、故意殺人等罪居多;但近年來犯罪類型分佈愈來愈多,相形之下,除了竊盜犯罪百分比降低到百分之四、五十之間之外,他如恐嚇、贓物、麻藥、賭博、強盜、搶奪、傷害、故意殺人、煙毒、擄人勒贖、妨害風化等罪,觸犯人數百分比顯著增加,即如詐欺背信、槍砲彈藥、走私等罪,亦有少年參與其事。
集體化:二人以上集體作案少年犯罪案件?占三分之二以上,尤以輪姦罪更是少年犯所獨有者。
病態享樂性:少年發生竊盜及其他財產犯罪案件之比率,往往高佔百分之五十以上,近年來賭博罪大量增加;凡此,皆肇因於少年需求不正當享樂與高度消費額物慾者居最大多數。
墮落性: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如吸食大麻、安非他命)及煙毒罪者,近五年來大量激增,前者數量已躍居第二名,顯見少年缺乏生活目標而逃避現實者甚多。
尋求刺激與暴力化:少年喜歡尋求感官刺激,沈溺於飆車,甚至因細故或對情境認知扭曲,誤認他人瞧不起他,而飆車殺人者時有所聞,暴力犯罪百分比大量增加。
低齡化:自民國七十五年之後,十四歲組少年犯罪之數量,居然躍居第一位,而十五歲、十六歲、十七歲、十八歲組反而分居二、三、四、五名,可見低齡化之嚴重性。
在學生犯罪人數大增:大專及中小學在學生合佔少年犯罪總數百分之五十左右,同時校園暴力事件大增,教師對此類學生充滿無力感,實為我國教育上的一大隱憂。


女性少年犯罪之趨勢
依據前節所述男女性少年犯罪數量及類型之比較以及行政院青輔會民國八十三年之委託研究專案「台灣地區女性少年犯罪相關因素及其防制對策之研究」結果 (馬傳鎮等,民84)可知,最近二十餘年來女性少年犯罪質量均趨惡化,其主要趨勢如次:
量多化:二十二年來男性少年犯人數僅增加了3.78倍,但女性少年犯人數卻激增9倍,可見其數量增加之迅速。
多元化:過去女性少年犯罪類型集中於竊盜、贓物、妨害風化、恐嚇取財、違反麻藥法、賭博、傷害、強盜搶奪、妨害風化等項;但是,近年來除了上述犯罪類型外,煙毒罪、槍砲彈藥刀械條例、妨害自由、偽造文書、殺人、詐欺背信、侵佔、擄人勒贖等罪,亦有少女犯參與其事,值得吾人密切注意。
墮落性:近年來少女觸犯麻藥法者大量激增,已躍居第一位,煙毒罪亦高居第四位,可見少女逃避現實、毫無生活目標者日益增加。
投機化:賭博罪數量大增,由早期的第八位躍升到總量的第三位,顯見少女性喜投機圖暴利者日多。
本能性:近年來觸犯妨害風化罪及妨害家庭罪之少女年有增加,歷久不衰,依据青年輔導委員會委託學者所作「我國台灣地區女性少年犯罪相關因素及其防制對策之研究」結果發現:
女性少年犯比男性少年犯性經驗來得更早,且有甚多在不正當特種營業場所從事色情行業,因而極易陷入偏差行為或是犯罪行為的深淵,而不能自拔。
女性少年之所以犯罪,必然是因為她蒙受較男性少年犯更大的家庭、學校、社會環境以及個人心理特質的不利打擊,始會促成。
女性少年犯一旦陷入犯罪,如不能予以即時有效的輔導與救助,則其犯罪生涯較男性少年犯更為長久,更難以回頭。
根據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少年事件之調查分析,少年犯罪原因分為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家庭因素、社會因素、及其他因素等,近五年來,少年犯罪原因中,皆以家庭因素而犯罪者人數最多,而家庭因素中,又以因父母管教不當者而犯罪者為最多。

 

 

【兒童觸法研究文獻】

我們隨手翻開一週的報紙,無不充斥粗暴混亂的新聞,例如飆車青少年砍殺路人、學生毆打老師、為爭停車位而殺人、快樂頌KTV的慘劇導因於與服務生口角而縱火、車禍糾紛動輒演變成暴力事件。而在美國槍殺已成為第一大死因,躍居車禍之上,且在全美愈來愈普遍,而原因常只是自認遭輕視而引發槍殺事件,諸多亂象比比皆是,彷彿一股原始衝動情緒到處失控亂竄。讓我們把問題拉回成長的早期---兒童。

雖然,有關兒童觸法的實證性研究至目前為止,在我國仍然闕如,但相關的研究卻仍有幾篇可供參考。而前三篇研究均由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的博士生所做。繆敏志(民79年)在其單親兒童學業成就、人格適應極其相關因素之研究,以台北市五年級之單親兒童及對照的完整家庭兒童共445人受試。結果發現:單親兒童的學業成就與人格適應均欠佳,其中,以個人及家庭因素影響最大。而以單親--完整家庭、兒童性別、單親原因、單親性別、難養--易養類別氣質及關懷親子關係等變項,即可建立起有效預測兒童學業成就與人格適應的理論架構。

其次,王珮玲(民81年)在兒童氣質、父母教養方式與兒童社會能力關係之研究,以台北市46所公私立幼稚園幼童共1267人受試。結果發現:兒童氣質(由教師所評量一活動量、適應度、規避度、持續強度、注意力分散度及堅持度等)與父母教養方式(保護、愛護、拒絕、命令、忽視等九個分量表)有關。而兒童氣質、父母教養方式均與兒童社會能力(受歡迎、被拒絕、被忽視及被爭論等)有關。其中,以兒童氣質的堅持度、活動量及規避度之解釋力最大。

王鐘和(民82年)在家庭結構、父母管教方式與子女行為表現之研究中 ,以台北市國小五、六年級1290名學童為施測對象。結果發現:家庭結構(雙親家庭、單親家庭及繼親家庭)、父母管教方式(開明權威、忽視冷漠、寬鬆放任或專制權威)與子女的行為表現(個人適應、社會適應、偏差行為及自尊、學業成就等)有關。

最後,許春金和侯崇文、黃富源等(民83年),在「兒童、少年觸法成因及處遇方式之比較研究」對255名12歲至13歲正常兒童及219名11歲至13歲觸法兒童之比較分析發現,觸法兒童之自陳偏差行為較高、家庭變故多、單親家庭比率高、社會控制過程差,並有較多不良朋友及出入不良場所。

總結上述四項研究發現,與一般的犯罪學研究結果並無太大的差異:犯罪者常為男性青少年、智力較低、健康差、缺乏家庭的愛(破碎家庭)、學校成績差、缺乏社會能力及不良友伴等。我們無意再回顧有關的少年犯罪研究文獻,但很明顯地,十六歲以下的少年,生活仍以家庭、學校為重心,這兩個社會化機構對兒童及少年行為的影響也一再被顯現出來。我們在防治政策討論中不得不付以相當高的注意力。讓我們再描述相關的西方文獻。

美國專家研究追蹤學齡前到青春期的發展情形,發現小學一年級表現出脫序、不合群、叛逆行為的孩子,幾乎有一半到青春期會犯罪。這雖不表示這些孩子長大後都會犯罪,但犯罪的機率的確高於其他孩子。此為犯罪的傾向,可提供做為犯罪預測之用。而一項以美蒙特婁某幼稚園為對象的研究指出,將個人的敵視與鬧事程度分等級,發現最高級者五至八年後犯罪的機率最大。他們在十五歲以前無故毆打他人、偷竊商店、打架時使用武器、偷汽車零件、酒醉等的機率為其他小孩的三倍。青少年犯罪的一個先兆是小學一、二年級時特別好鬥而難管教。走向犯罪之路的男孩一般IQ都較低,但真正的主因還是衝動的性格。即要預測一個十一歲的孩子以後是否會犯罪,衝動性格比IQ更準確。到了四、五年級時,這些學生已被視為難管教或壞學生,不但成績一塌糊塗,也因同輩的排拒而幾乎交不到朋友,孤立無伴的結果是與其他的邊緣份子臭味相投。四至九年級經常成群結黨,違法亂紀,逃學、飲酒、吸毒等行為增加五倍,尤其七、八年級成長最驚人。到初中時期又會加入一批新成員,這些人可能是被他們的叛逆作風吸引,而且通常家中無人聞問,小學時便開始獨自在外遊盪。到中學時期這些邊緣份子通常開始退學或休學,漸漸走向犯罪之路,犯的多是偷竊、販毒等罪。美國心理學家傑洛德.派特森(Gerald Patterson)便說:「一個六歲孩子的反社會行為,往往預示了一個犯罪少年的行為模式」。

據統計,在美國中學畢業生有百分之九十試過飲酒,但只有百分之十四變成酗酒者,而嚐試過古柯鹼的數百萬人中,上癮者不到百分之五。究竟什麼人會上癮?而一項研究追蹤數百名七、八年級學生長達兩年,發現有嚴重情緒困擾的人最容易上癮。且在醫院因古柯鹼毒癮接受治療的病患中,一半以上在上癮前被診斷出嚴重沮喪,且程度愈嚴重者毒癮愈深。

可見最近所謂的EQ(情緒智商,丹尼爾.高曼) 與青少年偏差行為有非常高的關聯,也就是說青少年若有情緒困擾的問題,則偏差行為容易產生。

 

 

 

【少年犯罪研究文獻】

國內學者有關青少年犯罪相關因素之實證研究報告,極為繁多,限於篇幅,實無法一一詳加介紹;在此僅就最近二十年來大致相似之研究發現,摘述如後:

有關犯罪社會學之研究
這方面的研究文獻極多,且進行得甚早,其研究工具多用研究者自行設計之調查問卷或標準化測驗(如賴保禎氏修訂之「父母管教態度測驗」與馬傳鎮氏編製之「青少年生活情境量表」等是)。

茲分成家庭環境、學校環境、社會環境三方面加以論述:
家庭環境方面
國內學者研究結果,多半發現下列事實:
少年犯之父親對其子女愛的剝奪、拒絕以及虐待情事,更多於一般少年。
少年犯之母親對其子女愛的剝奪、拒絕以及虐待情事,更多於一般少年。
少年犯之父親管教態度較一般少年之父更加嚴格苛刻不合理。
少年犯之母親管教態度較一般少年之母更加嚴格苛刻不合理。
少年犯之父親管教態度較一般少年之父更多前後矛盾不一致之情事。
少年犯之母親管教態度較一般少年之母更多前後矛盾不一致之情事。
少年犯之雙親管教態度較一般少年之父母更多紛歧不一致之情事。
少年犯之家庭社經地位遠較一般少年更為偏低。
少年犯之家庭功能完整程度遠較一般少年更為低劣,且前者來自離婚等單親家庭者更多。
少年犯較一般少年更多不認同其父母之情事。
少年犯家罹患心理疾病與生理疾病之情形遠較一般少年之家庭更多。
少年犯家中犯罪人數較遠較一般少年之家庭為多。


學校環境方面
國內學者研究結果多半發現:
少年犯在校學業平均成績較一般少年更為低劣。
少年犯在校操行成績表現較一般少年更為低劣。
少年犯在校師生關係遠較一般少年更差。
少年犯在校與同學之關係遠較一般少年更差。
少年犯在校逃學曠課紀錄遠較一般少年更多。
少年犯在校違規犯過紀錄遠較一般少年更多。
少年犯對學校之依附遠較一般少年更為微弱。
少年犯在學校內課業壓力遠較一般少年更重。


社會環境方面
國內學者研究結果,多半發現:
少年犯較一般少年擁有更多的不良交友情事。
少年犯居住或鄰近不良社區者較一般少年更多。
少年犯進入不正當休閒場所且深受其害者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少年犯參加不良少年組織者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少年犯受不良大傳媒體影響者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少年犯從事色情行業或其他不正當營業者較一般少年更多。
少年犯婚前具有性經驗者較一般少年更多,尤以女性少年犯為甚。
少年犯之自陳偏差行為次數,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少年犯之自陳葯物濫用行為次數,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少年犯之自陳財產犯罪行為次數,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少年犯之自陳暴力犯罪行為次數,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少年犯從學校中輟、休學在外遊蕩者,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有關犯罪心理學之研究
少年犯之非語文智商與一般少年無顯著差異存在,但前者之語文智商遠較後者更為低劣,顯示少年犯對直接而具體的事物較容易理解,而在抽象推理思考能力上則較為拙劣。
少年犯自我功能(如生理自我、心理自我、倫理自我、社會自我、家庭自我、自我認同、自我滿意、自我行動等是)較一般少年更不健全,自我概念結構更趨於消極、不明確、多變異、更多衝突、更多病態,且更欠統整性。
少年犯較一般少年具有更多的人格偏異傾向。
少年犯較一般少年的人格適應與生活適應問題(如抑鬱性、感情變異性、自卑感、神經質、主觀性、攻擊性、社會的外向性、不思考反省性等皆更高是)。
少年犯之表現需求、自主需求、異性戀需求、攻擊需求更高。
少年犯之怒恨情緒、焦慮情緒較一般少年更多,其情緒控制(疏導)能力較一般少年更差。
少年犯之自我克制能力、動機延續實現能力較一般少年更差。
少年犯之挫折容忍力、因應壓力能力較一般少年更差。
少年犯所承受之生活壓力(如成長之壓力、學校壓力、家庭壓力、人際關係壓力、犯罪壓力)較一般少年更高。
少年犯對事件歸因方式較一般少年更趨於過度外在歸因、中立化技術等。
少年犯之刺激尋求、好奇心較一般少年更強烈。
少年犯之外向性、活動性較一般少年更高。
少年犯之道德認知發展階段較一般少年為遲滯落後,因而缺乏良心道德意識。
少年犯之行為困擾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少年犯之偏差價值觀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少年犯之自我強度與心理健康程度,遠較一般少年為差。
少年犯之外控取向較一般少年更重。
 

 

【兒童觸法及少年犯罪行為之界定】

性別
無論採用那一種犯罪或偏差行為測量方法,男性比女性有較多且較嚴重之偏差行為。而且愈需要使用暴力之行為,男女差別愈大,而家庭及學校偏差行為,則男女差別較小。但近年來,女性犯罪增長幅度甚快。例如:刑案統計指出,民國七十二年的女性嫌疑犯佔當年全部嫌疑犯人數9.2%,民國八十二年則上升至17.8%。


年齡
犯罪或偏差行為以青少年為多數可說是工商社會的一大特徵。一般而言,犯罪和偏差行為在少年中期(約十五至十六歲)達到最高峰,然後急劇下降至二十歲為最低點(因受兵役影響),再上升至二十三歲左右為另一高峰後,又逐漸下降。這種現象幾乎跨越時、空和犯罪的類型。年齡對犯罪的效應可說是不變的,而且在任何狀況下均是如此。


由於年齡對犯罪及偏差行為的效應並不受外在情況改變的影響,因此偏差及犯罪行為之輔導與預防宜於症候(SYMPTOMS)顯現前(約十歲左右)為之,否則恐將事倍功半。

 

教育程度與職業
八十四年臺灣刑案統計指出,當年犯罪嫌疑人以國中畢業最多,佔32.97%,高中畢業次之,佔18.06%,國小畢業佔15.06%又次之,國中肄業佔8.02%居第四位。職業方面,以無固定職業者佔最多為26.10%,工人佔23.10%次之,商人佔14.81%又次之,學生佔10.51%居第四位。八十四年人犯總計為155,613人。


智商及學業表現
自從智力測驗被發明後,智商與犯罪的關係便成為犯罪學家注目的焦點。而自從美國心理學家金森(Jensen,Arthur)於一九六九年發表論文,認為百分之八十的人類行為乃是由遺傳的基因,而非環境因素所決定後,智商與犯罪的關係更激起了大爭辯,而其中力主智商乃透過功課和學校表現(School Performance)與青少年偏差行為負相關者,當推美國當代犯罪學家赫胥(Hirschi,Travis)和辛得朗(Hindelang, Michael)。赫胥在加州的實證研究發現,無論白人或黑人,學術能力較差者,均有較高的偏差行為。而他和辛得朗則共同檢視了許多研究後,更於一九七七年發表論文,認為智商和社會階層及種族一樣,都是相關偏差行為(尤其是自我報告偏差行為)的重要變項。尤其他們認為,在同一社會階層內(不論白人或黑人),智商低的人,成為偏差行為者的可能性較高。因此,彼等認為,在犯罪學的研究上,智商的重要性至少應與社會階層(Social Class)的重要性等量齊觀。而高登(Gordon,Robert)的實證研究也支持了赫胥和辛得朗的觀點。高登檢視了許多現有的資料和研究,而結論認為,不同種族間犯罪率的差別,乃是由於其智商差異的緣故,例如,儘管日本人、中國人和猶太人等在美國有較低的社經地位,同時亦是少數民族,但由於他們的平均智商高於白人,因此,他們一直保持相當低的犯罪率。相反地,由於墨西哥人和黑人的平均智商均較低於白人,因此,他們的犯罪率也較白人為高。
而在我國,筆者亦曾透過校方而取得三千一百十七名國中學生的智育和智力測驗成績。結果發現,兩者均與偏差行為指數負相關。即智力測驗成績和智育成績愈佳、愈不可能從事偏差行為。既使如此,智育表現雖不佳,但個人努力和有效的社會化和努力均能改善一個人的行為。

綜合而言,男性少年中期,國中教育程度,無固定職業或工作者,學業表現較差者是犯罪及偏差行為的高危險群。

 

 

 

【兒童觸法及少年犯罪行為之界定】

就台灣地區而言,發展經濟以追求效率,國民所得的提高及科技創新,使得家庭及社會控制逐漸解體,連帶造成個人主義及快樂主義的盛行,可說是社會治安惡化、犯罪率上升的主因,現詳析如下。

我們「人」是生活於社會內。脫離了社會,我們很難獨立生存。因此,人必須要與社會環境產生互動和協調一致的關係,生命才會有意義,生存也才有保障。而在個體成長的過程中,也都想要獲取一份社會所認可的技術或職業以為生存所必需。人自呱呱落地開始,與社會互動的過程中,所期望獲得的往往是社會的認同,尊重與肯定。但在這樣的過程中卻有許多的事件讓人難以達到上述的目標,而有問題或非行行為的產生。

首先,人類雖貴為高等的哺乳動物,但其行為卻仍脫離不了生物學上的基礎。亦即人類行為仍以家庭為重心,不僅需要愛與被愛,同時也有被他人關心的渴求,更有被餵養和教育的需要。在這樣的教化過程當中,孩童如能與父母之間建立強而有力的感情鍵,能模仿和認同父母的言行與談吐,同時互相間能有認識和默契而沒有所謂的代溝,則孩子容易發展出良心和超我,而不容易限於犯罪。

其次是上學後所產生的問題。孩子若愈喜歡學校,愈喜歡上學,則其非行行為的可能性愈低。由於個人喜歡學校的程度取決於個人在學校的表現、能力和智商,因此智商和學術能力與非行及犯罪行為有某種程度的負相關關係。因為孩子在學校的功課和表現不佳,不能符合學校的期望,自然減低其對學校喜歡的程度和學習的興趣,相對也提高其非行行為的可能性。反之,孩子在學校的表現良好,有足夠的能力來解決學業上的困難,對學習有興趣,愈喜歡學校團體,對未來前途亦有較高的期望,也就不願冒險從事非行或犯罪行為了。但一般而言,由於學校是傳統價值及文化的代表機構,學校教育對孩子行為仍有正面影響,而少年在學校中的問題緣於家庭得難以配合,不能協助孩子成長。

第三,孩子的同輩團體亦有很大的影響。孩子愈喜歡同輩團體,愈尊敬或崇拜朋友的言行和談吐,而有良好的社交技術,其非行行為愈少。因為孩子與其朋友交往,不願喪失可敬佩的朋友,自會考慮朋友對其行為的意見,也因此較少非行行為。事實上,孩子所以成群結隊從事非法與問題行為,乃因他們已喪失了個人努力和奮鬥的目標,而且脫離了家庭和學校的控制,已成為一群在外頭遊蕩的少年。所謂物以類聚,在未聚之前,必須要先成為同類!

最後,邪惡產生於懶人之手。學生個人的志向和休閒型態亦有很大關係。一個學生要是忙於做功課,從事有益身心的休閑活動或運動,他那裡有時間去思考從事非行或問題行為呢?實證研究指出,一個學生要是經常覺得很無聊,或每天只用很少的時間去做功課,其非行行為的可能性自會增加。同時,一個人要是有興趣於本身的事業或功課,便會全心全意地奉獻自己的時間和精力去參與,自然沒有時間去感到無聊,也沒有時間去和他人閒聊或飆車遊玩,則其問題行為和非行行為的可能性自然減少。

以上的論點至少說明了:一個學生若是家庭功能不完整(或缺陷),學校成就表現不佳、學習意願低落、缺乏社交技術或良好友伴及人生目標模糊,則其問題行為較多。

 

前曾說明了性別和年齡對非行行為及問題行為均有很大的影響。男性、少年時期是非行及問題行為最多的階段。但過了二五歲以後即慢慢下降。這種現象幾乎跨越所有的時空。那麼此時期的少年(或所有問題行為者)有何特徵而讓他們有較高的非行及問題行為呢?臨床診斷上有以下的特徵:

追求享樂、逃避現實,趨樂避苦。
缺乏人生和生活意義。
「現在」和「此地」取向。
缺乏勤奮、執著和堅毅。
冒險、好動和力量取向,意外事件多。
不穩定的友誼、工作或婚姻。
缺乏技術和遠見,對長期職業的追求缺乏興趣和準備。
自我取向、忽視他人、對他人意見不具感應性。
挫折容忍力低,以力量而非溝通協調解決問題。
追求其他非犯罪行為的立即享樂。
在犯罪研究上,往往以「低自我控制」而描述其上述特徵之小孩。「低自我控制」可說是由於缺乏教養和訓練而產生的。家庭和育兒技術的不健全及缺陷是「低自我控制」的最大來源。偏差及犯罪青少年的家庭可說常缺乏對小孩的有效訓練,監督和情愛(Affection),父母親的行為表現也常是「很差勁」---如過度飲酒,或精神疾病,或監督不週,甚至可能本身是偏差行為或犯罪父母。因此,家庭的訓練和功能的品質,可說是青少年犯罪問題的核心。因此,僅提供一以「家庭」為中心的犯罪預防模式。

 

 

【兒童觸法及少年犯罪行為之界定】

家庭方面
家庭的教養
若要教導孩子不要有暴力、偷竊及詐欺等行為,父母親必須:
投資、關注孩子的性向和需求
監督瞭解孩子的行為
認知偏差行為的界限及家庭規範
矯正偏差或犯罪行為
在這個模式裡,顯然父母親所最需要的是對孩子真誠的關心,投入和投資。因為關心孩子的父母親將會認真去監督、瞭解孩子的行為,也會對其不良行為加以糾正。

父母親關心孩子的福利或行為是成功教養的必要條件。溫暖、柔和、接納比敵意、仇視或衝突對孩子的成長要好多了。而監督則有外在監督和內在監督。外在監督是實體的出現(父母與青少年在場),而內在監督則是精神的連結和互相瞭解。後者重於前者。女孩受較多監督,因此,偏差行為亦較少。

當有偏差行為發生時,父母親必須有所認知。例如,有些父母任由孩子為所欲為而不加以干預。如:連續觀賞電視數個小時,不做作業亦不加以協助,不禁止其吸煙,不禁止其使用暴力,或不關注其是否上學等。這些都是不好的行為,且常是嚴重偏差行為的前兆。

矯正孩子的偏差行為不需使用體罰或法律方式,父母親只要表達個人的不同意或關懷就是強而有力的輔導方式。問題的關鍵是,父母的懲罰方式往往是太嚴厲或太寬鬆,而沒有達到效果。

而在上述的模式中,任何一點的錯誤均可導致孩子偏差行為的產生。例如,父母親可能對其孩子不夠關心;既使關心也可能沒有時間來監督瞭解孩子的行為;既使關心、瞭解孩子的行為,卻也可能沒有發覺或承認孩子有偏差行為;最後,即使前面各項均具備,父母親卻未具有效懲罰的孩子的知識和方法。因此,原先可能沒有問題的孩子,最後卻逐漸產生了問題。

人存在本身就有其價值,兒童及少年的問題行為其來有自,而大部份的時候他們的行為仍是好的。男性少年時期是問題行為最多的時候,而他們共同的背景是:家庭功能不健全、童年生活不愉快,學校課業不佳學習興趣低落、缺乏人生目標和努力的方向。他們所需要的是些微的關注和監督,只要渡過了尷尬的少年時期,他們就可有一番作為。

 

家庭的情緒教育
心理學家在輔導犯罪青少年時,發現青少年的發展過程都大同小異,就學初期即表現出衝動易怒的性格,小學畢業後開始遊走社會邊緣,中學時結交同夥開始犯罪,到二十餘歲時這些人多半已有前科,且有暴力傾向。如何協助這些孩子遠離犯罪之途?歸根究底還是要靠「情緒教育」。
效果較彰顯的情緒教育多是針對特殊問題(如青少年暴力)設計的,其中發展最快速的當推衝突解決課程,此課程主旨在避免校園衝突惡化為嚴重的打鬥,教導青少年除了挨打與打人以外,還有其他解決衝突的方法。讓青少年知道暴力是無意義的,教導青少年具體的替代技巧而漸漸學會勇敢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又不必訴諸暴力。然而要防制暴力行為,需要全方位情緒教育能力,括加強基本情緒能力,如辨識各種感受,找出適當表達方式,同理心訓練等。學齡前形成的情感特質相當程度地影響進入學校後的表現。研究也顯示,接受情緒教育的孩子對於抽菸吸毒的誘惑較能應付自如。

家庭是學習情緒的第一所學校,而家庭的情緒教育應始於那個年齡?有人認為出生不久就可開始,因為情緒的形塑開始得很早,後期的增長皆以此為基礎。美國哈佛小兒科專家布雷佐敦建議父母可接受訓練,對家中的嬰幼兒進行情緒教育,學前幼兒期是奠立根基的關鍵時期,研究顯示,從頭開始如果能妥善應用,對孩子一生有深遠而具體的影響,事實也證明這種人較少發生吸毒犯罪的問題。

然而碰到不成熟、吸毒、沮喪、經常發怒、生活漫無目標的父母,對小孩的影響尤其大。根據研究,忽略比虐待更糟糕,一項調查發現,在所有被苛待的孩子中,被忽略的一群問題最多,總是焦慮、注意力不集中,有時太具侵略性,有時又很畏縮。不當的情感教養對孩子會造成終生的影響,尤其是強化孩子的侵略性,一項針對美國紐約北部八七○名兒童所做的九歲到三十一歲的長期追蹤調查,結果發現其中最好勇鬥狠的孩子最容易輟學,也最可能在三十一歲以前犯罪,而且這種暴力性格有代代相傳的傾向,這些人的孩子在小學中的表現與其父同出一轍。姑且不論生物遺傳的因素,侵略的人成為父母後,往往將家庭變成學習侵略的補習班,他們的父母採取的就是獨斷高壓的管教,輪到他們當父母時便也承襲這一套方式,這類父母儘管對孩子異常嚴厲,大半時候對孩子的生活卻毫不關心。且管教方式純憑喜惡,心情不好時做錯小事也嚴厲懲罰,心情好時鬧翻天也沒事,獎懲的標準不是孩子的表現,而是父母的情緒。從如此的家庭背景來分析,這種孩子的好鬥與叛逆其實是可以理解的。

 

學校方面
學校的情緒教育
很多家庭已不再能為孩子打下穩固的人生根基,學校便成為矯正孩子情緒與社會能力不足的重要後盾。這當然不是說學校可以取代一切社會機構,但由於就學率的普及,幾乎所有孩子都會上學(起碼開頭時),學校自然比任何機構更有機會教導孩子人生的基本道理。當學校擔負起情緒教育的任務時,實際已跨越其傳統功能,彌補了家庭教育的不足。但要完成這項重要的任務需兩個條件的配合:老師必須走出傳統的框架,社會必須與學校更密切合作。而學校是否設計有情緒教育的專門課程並不重要,重要是老師的教導方式,其重要性遠甚於任何其他科目,因為老師的教導風格本身就是情緒能力的活教材。老師對待任何一位青少年的態度,對其他二、三十位同學都將造成深遠的影響。情緒教育改變的不只是師資的受訓方式,而是重新為學校的功能定位,回歸原始的教育目的:教導青少年人生的基本道理。
入小學及小學升中學的孩子是兩個重要調適階段,在七至十二歲期間,學校經驗對孩子的深遠影響將持續到青春期乃至長大後。孩子在校表現攸關其自我價值感,表現較差的可能產生自我貶抑的心態,進而左右一生的發展。所以能從學校經驗中得到最大的收穫的條件包括能多元滿足,懂得待人接物,善於控制情緒及抱持樂觀的心態,即是具備高度的情緒智商。

 

學校的輔導
最後,只要孩子的家庭健全、生活愉悅、學習興趣高昂,有明確積極的人生觀,則其問題行為迎刃而解。但好的輔導關係是很重要的。輔導者的態度和情感甚為重要,配合其理論訓練或諮商技巧。一個開放、誠信、負責任和成熟的諮商者,更能改變他人。因此,下列的有效助人關係提供予各位參考:
他方是否認為(Perceived)我是值得信賴、可靠和一致的人?
我是真誠、表裡如一,我就是我,坦誠相見。助人成功的第一步是無條件地接納對方。


我是否能以關心、溫暖、有興趣和尊敬的正面態度去對待另一個人?
尤其在今日充滿所謂「專業化」(Professionalization)的時代。我們常藉此而疏遠他人,以便防衛自己,隱藏自我的恐懼。如此一來,產生了所「非人性化」(impersonal)的人際關係,把人當「物」(或個案)看待。我們必須以人道主義的正面精神善待他人。對發生在「個案」週遭的事物均表示興趣。


我心理上是否足夠強壯和健全而受他人尊敬?
我不因他的憂傷而沮喪,因他的恐懼而驚嚇,因他的依賴而被壓倒,更不因他的憤怒而被擊倒。


我內心是否安全得足以讓他離我獨立而去,允許他成為他?
我能讓他的原貌展現一一不管他是誠實、幼稚、成熟、沮喪或過度自信。美國諮商心理學家Farson說:最沒有效率和能力的諮商是要案主順服己意,最有能力而能自我調適之諮商者是能透過各種互動管道而讓案主有充分自由發展與他不同的人格特性。我們實不宜過分去干擾他。


我是否能完全瞭解他的感情世界,進入他的感情世界?
他方所企求的常是「有人瞭解我」。而即使一絲絲的瞭解亦是有助於其行為之改進。


我的行為是否被他視為一種威脅?
過重的言語會刺激他的情感。有時審慎而仔細的傾聽將會使他有受重視的感覺。


我是否能毫無條件地接受他而使他免於外在評價的威脅?
假使我的接受是有條件的,那麼他將無法成長。往往我們無法接受他,因我們感受到他的威脅。如果我們能更有幫助,我們必須要自我成長並且自我接納。評價對個人的成長並無太大用處,即使正面的評價亦復如此。愈少的評價,愈佳。我們應讓他知道評價的重心、責任的重心,在自我。我們儘量讓他自由發展成有責任之人。


我是否能以他方乃是在不斷轉變(Becoming)之形象看待他,而非固守於過去他和我的形象?
我們在心中必須存有一項假設:所謂肯定他就是要全盤接受對方的潛能,從內心中肯定他能發展、進化。假使我以固定的形象接納對方,對方已因過去的歷史而被劃分成某類人,則我所做的工作將只是肯定這個有限制的假設而已。但假使我接受他能「改變」,則我所為將能促其潛能實現。我們不能機械化地將對方看作「物」。我們必須將他看成存在而具發展性的「活人」,能發展內在自我,則他的行為將會驗證你的假設。
總之,助人成功關鍵在於肯定人性的光明面,和鍥而不捨的耐心與毅力,以使頑石點頭。而以上所論,吾人勢難完全做到,我們僅能儘量朝此邁進。而這種關係的建立亦僅有心理成熟者方得為之。換言之,有效助人關係建立的程度就是心理成熟度的衡量。因此,如要創建如此的關係,我們必須終此生發展我的潛能,不斷成長。

 

 

【少年法制的理論基礎】

早期刑事法學尚未發達之時期,少年犯與一般成人犯之處罰並無任何差別,即少年犯與成人犯同受報應性嚴厲之處罰。例如在英國愛德華一世之年代(1274-1307),犯夜盜罪之十二歲少年曾被處以死刑。在一六二九年,有八歲兒童約翰.丁(John Dean)曾因犯放火罪而被處死刑之事。

然而少年時期之身心兩方面均未臻成熟,是非辨別能力尚不健全,其陷於犯罪受個人身心特質、不良家庭、不良社會環境等之影響頗大。是以少年犯與成人犯同罰,無論在人道上或是刑事責任論上均非妥當。於是自十九世紀始,英國之衡平法院設立,其目的在於避免某些嚴厲刑罰之使用。衡平法院必須依據公平與正義之原則判定案件。衡平法院管轄許多類型的案件,包括兒童案件在內。此後,各國在立法上不再將少年犯與成人犯同罰,在刑法上一方面減輕其道義上之刑事責任,科以較輕之刑罰;在另一方面更規定認為有必要時可施以感化教育。

由於犯罪學與刑事政策之發達,認為對少年犯予以報應或威嚇,並不能有效降低少年犯罪,且該種方式也不適於身心狀態均較特殊之少年犯。即少年犯最有效之處遇措施並非懲罰或威嚇,而是教育與矯治。因此,自二十世紀初葉,各國紛紛頒行少年單行法(少年法),將少年犯與成人犯加以分開,適用特別法施以教育性、保護性處遇,唯有不得已之場合始例外的科以刑罰。一八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美國伊利諾州通過少年法院法,為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少年法之主要精神乃是認為對少年之處遇應如「被監護人」,以保護及教化代替處罰。同年七月一日芝加哥柯克郡地方法院首先成立少年專庭,使美國少年法制在司法中自成體系。

隨著刑事政策的發展,現代各國之少年法制,雖因國情之不同而各具特色,但是少年犯與成人犯分開,施以保護性之處遇,並規定少年事件之特別審理程序及處理方式,則是各國少年法制之共同現象。少年犯雖犯了與成年人同樣的罪,但因其年齡較低,心智較不成熟,可責性較低,且較易受環境之影響,因此在其犯罪之後,並不強調予以報應,而係對其採取最適當之處遇方式,以符合具體的正義,現代之少年法制(特別是少年法)於是在此一思想下產生。

綜上所論,少年法制發展之理論基礎可歸納為下列兩者:

歐陸法系刑事法之「保安處分」思想:隨著刑事法學進步之刑事思潮,對於犯罪行為並非止於以法律之立場判斷其刑責,而係著重對於犯罪者之人格,予以適當之處遇,使刑事政策達到更佳之境地。此一刑事思潮成為產生刑事法制上之「保安處分」的理論基礎,也成為少年保護理論之淵源。對於少年事件之處理,特別著重於教育方法之個別處遇,期能達到預防少年再犯之目的。


英美法系衡平法所產生「國家親權」思想:認為少年保護思想,並非刑事法之演進,而是由來於衡平法之思想。英美法系衡平法上的「國家親權」之觀念孕育,國家乃未成年公民之最高監護人,國家對於未成年人享有最高監護權,而其權力之行使,則由衡平法院依據衡平法之原則與程序專司其事,而一切家庭制度,無非由於立法之創設。國家為適應事實之需要,始以監護權委諸未成年(少年)之父母,在父母行使其監督權限時,必須對社會公眾負其責任,倘有不能稱職之情形,國家為保護未成年人及社會利益,得解除其權限,而為適當之處置。
現代少年法制即是經由歐陸與英美各國之習慣與制度綜合發展而成。一般而言,英美少年法制之成立,受衡平思想之影響較大,其少年法院之保護對象範圍較廣,包括犯罪少年、疏於管教少年、孤貧少年等。但此種國親思想所產生的保護主義,因缺乏嚴格的法律程序,也有其缺點。常會導致侵害人權與輕易拘束人身自由之問題,以後即逐漸尋求補救方法,規定必須經由適當的手續,以便有所限制。歐陸各國之少年法,則受刑事法學之影響較大在對象之適用較為謹慎,僅限於犯罪少年。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受近代歐陸之刑事法學思潮之影響較大,但在處理對象上,則受英美少年法制之影響,除犯罪少年外,尚包括虞犯少年,故我國之少年法制可說是兼具英美及歐陸各國法制之折衷性質。

 

 

【兒童及少年受害或受虐事件】

除了防止兒童與少年產生犯罪與偏差行為之外,也應重視兒童與少年受害之情形。近年來兒童受虐及失蹤事件逐漸受到大眾之關切,尤其在大眾傳播媒體不斷揭發此類事件後,更可發現其嚴重性。

鑑於虐待兒童案件對兒童身心之健全產生重大之影響,聯合國早於一九五九年即揭櫫「兒童權利宣言」,提出十項原則,其中述及「在任何情形下,兒童應被列為優先保護之列,使其不受任何形式之傷害」。

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
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第34條,締約國承擔保護兒童免受任何型態的性剝奪和性虐待之害,為此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國家的、雙邊的或多邊的措施,以防止(a)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動,(b)利用兒童賣淫或從事其他非法的性活動,(c)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充當色情材料。第35條規定應防止任何目的或形式的兒童誘拐、買賣或販送。

根據我國「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兒童應負保育之責任(第三條),而各級政府及公私立兒童福利機構處理與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有關兒童之保護與救助應優先受理(第四條),任何人對於兒童亦不得為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行乞、質押兒童、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姦淫行為等(第二十六條)及禁止兒童從事不正當或危險之工作(三十條),禁止食用或提供有害兒童身心健康之物質(第三十一條),禁止兒童出入不良場所(第三十三條)等。此與聯合國兒童公約有相同的目的。

「少年福利法」亦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有虐待、惡意遺棄、押賣、強迫、引誘行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時,少年福利機關應予少年適當之保護與安置(第九條)。少年亦不得吸煙、飲酒、嚼檳榔,而少年之父母應禁止少年有以上之行為,煙、酒及檳榔營業人員亦不得供售煙、酒、檳榔予少年吸食(第十八)條。該法亦規定少年不得出入酒家、酒吧、舞廳等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第十九)條。少年父母並應防止少年觀看或閱讀有關暴力、色情之錄影帶或書刊等(第二十條)。

上版日期:10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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