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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與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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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警民合作】

日期:105-06-30    資料來源:第五組

警察的執法任務,秩序維護和社會安寧的保障,均需要民眾的協助與合作。因此,各級警察機關均訂有獎勵辦法,現在將其摘要如下:

【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1. 為獎勵民眾主動提供犯罪線索,協助警察機關破案,確保社會安寧,特訂本要點。
  2. 各警察機關得視實際工作需要,向當地郵局洽設易記之專用信箱,以供民眾提供犯罪線索。
  3.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可直接使用「一一O」電話,自動電話或警用電話報案,並可以口頭或書面行之。
  4.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不論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均應嚴予保密。如其不願出示真實姓名者, 可同意其使用化名、代號或暗語為連絡記號。
  5. 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提供犯罪線索,應指派專人負責,設置專簿記錄,並注意保密。不論是否管轄之機關,均應立即親切受理,不得推諉延誤。
  6.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無論係書面或口頭紀錄資料,均不得附錄於案卷。如須辦理移送者,應另行蒐集證據為之,並不得將其列為刑案移送(報告)書之關係人,以資保密。司法機關傳訊作證時,警察機關承辦人應出庭說明之,但不得敘述線索之來源。
  7. 各警察機關不得將提供線索民眾之身分、資料對外洩密。違反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從嚴依法究辦。 但經提供線索民眾同意接受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8. 凡由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因而制止犯罪發生或偵破犯罪案件或協助緝獲逃犯者,分別視個案情形,從優核發獎金。民眾如不願接受獎金,應依其身分事蹟及意願請發益群獎章、榮譽章、獎狀或其他獎勵。
  9.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之獎勵標準如左:
    • 提供嫌犯姓名、住址及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三至二十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一至十萬元,普通刑案給獎金新台幣五千至二萬元。
    • 提供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二至十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一至六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三千至一萬元。
    • 提供嫌犯姓名或住址,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一至六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五千至二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二至八千元。
    • 提供犯罪間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五千至四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三千至二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台幣一至六千元。
    • 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究辦或協助緝獲逃犯者,依案情及實際狀況,核發獎金新台幣一至二十萬元。民眾提供具體犯罪線索,因而破案,對治安具有特殊貢獻,或逮捕現行犯或協助緝獲逃犯情節重大者,得專案核發獎金,並得請發益群獎章,榮譽章。
      訂有懸賞金額或其他法令有較優厚獎金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10. 刑案等級區分依照內政部警政署訂發「刑案等級偵防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
  11. 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12. 不願使用真實姓名之民眾,除核發獎金、獎品外,以不請發獎章、榮譽章、獎狀為原則。
  13. 各項獎勵之具領手續,應力求簡化,凡不使用真實姓名者,依其約定之化名、符號或暗語核對具領,可免驗其身分證明。但應由承辦人簽章證明。
  14. 各警察機關應視實際工作需要,編列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獎勵經費預算,以供支應,經費不足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支援。
  15. 依本要點發給民眾之獎金,各級警察機關主管應切實監督迅速發給。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抑留或移作其他用途。
上版日期:10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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