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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與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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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眾報案及處理流程】

日期:105-06-30    資料來源:第五組

【受理民眾報案】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印發「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中有關民眾報案警察受理之相關規定臚列如后:

  1. 人民報案、受理單位或人員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均應態度誠懇和藹、並立即反應處置,同時詳實紀錄。如非本轄責任,亦應受理並作適當處置,迅速通報管轄分局處理。
  2. 設有「一一○」報警電話之各警察局、分局,應利用各種機會多予宣導,使民眾報案多能利用以資便捷,其有緊急通報事項(如查緝逃犯或車輛等),應迅速運用通訊及SCA警察專用廣播系統。
  3. 民眾告訴、告發之案件,應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惟受理時應予紀錄並注意其有無誣告、謊報情事。
  4. 自首案件應注意是否頂替、或有無不正當之企圖,及其身心是否正常,以防疏誤。
  5. 告訴乃論案件應注意以下各點:
    • 告訴權之有無。
    • 委託告訴之合法性。
    • 告訴是否逾期。
    • 是否曾撤回告訴。
    • 告訴人之意見。
    • 告訴或撤回告訴之效力。

 

【民眾報案之處理流程】

有關民眾前往警察機關報案種類,為以發生刑事案件(含汽、機車失竊)、或遺失拾得物品報案等居多,茲就前述二項之處理流程概述如下:

  1. 報案證明單: 
    • 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身分,受理單位及人員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立即反應,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應立即填具報案證明單交付報案人
    • 受理民眾報案方式計有四種方式。
    • 親自報案:係指報案人親自向警察機關或線上值勤警察人員報案者。
      電話報案:係指報案人以電話直接向受理報案單位報案者。
      通報報案:係指報案人利用「一一○報案系統」或其他單位或經由各級勤務中心通報者。
      其  他:指前述三項以外之方式或上級機關交查辦理之案件。
    • 民眾單純提供犯罪線索或情資,另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辦理。
  2. 警察機關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作業
    依據民法第八百零三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時,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有關警察機關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注意事項如后:
  • 所謂遺失物係指有主而無人占有之動產;拾得遺失物,乃發現他人之遺失物而占有之法律事實。
    • 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勤務執行機構,於受理人民交存之拾得遺失物時,應即當場填摯收據(如附件),註明該拾得物之特徵,並於收據第一聯簽章交付拾得人收執。
    • 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時,應給規定格式之收據,並將處理情形填記於「工作紀錄簿」或「拾得物登記簿」中,即呈主管(官)核閱。如能查明(或已知悉)其所有人,得通知失主領回,或交由分局業務單位處理。
  • 分局業務單位收文後,應於第二聯簽章後,送還原報單位存查,並將拾得物連同收據持會保管單位(拾獲之現金及有價證券等應交由出納點收、保管;物品由後勤單位簽收保管)點收。
  • 業務單位應即辦理拾得物招領公告,副本並發拾得人及有關機關暨保管單位。
  • 遺失物於公告招領期間內,如經所有人認領者,警察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 遺失物於公告招領期間屆滿後,無所有人認領者,應即通知拾得人,將拾得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付,歸其所有。但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拾得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如經依法公告招領,而逾期無人認領,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公)庫。
上版日期:10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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