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違反下列自衛槍枝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者依下列條例處罰、移送:呼籲民眾非申請許可不得持有
自衛槍枝持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各該款處罰;其觸犯刑
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依各該刑事法律處斷:
(一)槍枝與執照不置同一住所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二)冒著軍服或警服而持用槍枝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三)槍枝遺失未即聲明或未覓證明轉請查核及撤銷原執照者,處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槍枝執照遺失,未聲明作廢,並依法申請補領新照者,處二百元以
下罰鍰。
(五)塗改槍枝執照者,處四百元以下罰鍰。
(六)矇報或頂替致槍枝與執照不符者,處四百元以下罰鍰。
(七)執照限期已滿,未依規定申請換領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八)槍枝持有人死亡時,繼續使用人未於三個月內依法請領執照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九)槍枝持有人之住所遷移時,未在一個月內,向原住地與遷入地警察
機關辦理遷出、入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
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
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
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
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
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發現民眾非法持有上列任何槍械請勇於蒐證檢舉,舉報不發情資,共同維護社會治安
檢舉電話:03-9359039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