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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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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0-06       聯絡人:黃國華       資料來源:第五組       聯絡資訊:ad1211@mail.e-land.gov.tw       
問:請問是否有檢舉非法外籍移工專線?
答:民眾如發現有人涉嫌違法使用或僱用非法外籍移工,可提供違法事證(確切時間、地點)逕向以下單位檢舉:
 1. 勞動部設置之免付費檢舉非法外籍移工熱線 0800-000-978
 2. 內政部移民署宜蘭縣專勤隊 03-9615700
 3. 撥打110或本局外事科專線:03-9353921
 4. 宜蘭縣政府勞動行政科 03-9251000 #1717~1729
 5. 本縣1999縣民熱線
 
問:外國人逾期了如何辦理出境?
答:外國人居停留業務已全數移撥移民署,相關程序請參考移民署網頁公告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E5%85%B6%E4%BB%96/30067/
 
問:如果民眾拒絕酒測會有違法嗎?員警可否當場吊扣車輛?
答:依據111年3月3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另依第5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故駕駛人如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員警可依法製單舉發,並將車輛移置保管。
 
問: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哪些事故資料?
答: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民眾可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申請「現場圖」、「現場相片」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事故資料,並可指定就近分局或 交通(大)隊取件,線上同時提供申請進度查詢功能。
   
問: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可否騎乘250CC以上大型 重型機車?
答:不可以,必需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照之駕駛人,才 能騎乘2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若領 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騎乘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道路被警查獲,依法應處新台幣1800-3600元罰鍰。
   
問: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行駛道 路被警查獲,應如何處罰?
答: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或駕照吊扣期間駕駛大貨車 以上之車輛,依法應各處罰違規駕駛人 及汽車所有人新台幣40000-80000元罰鍰,並記該車違規紀錄一次,所以,汽車所有人若將大 貨車以上車輛交與他人駕駛,應先查證其是否領有有效駕照,以維本身權益。
   
問:汽車所有人將車輛交給無照之人使用,行駛道路被警查 獲,汽車所有人要不要受罰?
答:汽車所有人允許未領有駕照者駕駛其小型車或機器 腳踏車,行駛道路被警查獲,除處行為人新台幣6000-12000元罰鍰外,汽車所有人也要罰新台幣6000-12000元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 次。所以汽車所有人(含機車)將車輛交與他人或借與他人使用前,應先查證其是 否領有有效駕照,以維自身權益。
   
問: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行駛道路被警 查獲,應如何處罰?  
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依規定不得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若行駛道路被警查獲,依法應處新台 幣6000-12000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非滿一年,不得重新重領。  
   
 
問:駕辦理婚喪喜慶或是各項節慶慶典活動需申請臨時道路使 用該如何辦理?
答:(一)分局暨派出所作業流程:1、民眾可至轄區分駐派出所索取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詳填後連同臨時使用道路簡圖送交轄 區派出所。2、由派出所轉交分局交通組書面審核。3、審核同意後由分局寄送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二)民眾須繳驗文件:(本項服務免費) 1、申請書。 2、臨時使用道路簡圖。
    (三)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注意事項:1、適用範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所列舉各款妨礙交通之情事及其他非屬集會遊行有臨時使用道路之活動。2、所申請活動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個別規定,不適用本案。市區交通繁忙路段原則上不予核准。 3、申請人向派出所索取申請書填妥後,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詳細註明車道線、周邊建築物、方向等),送由派出所核轉分局,分局核可後另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 4、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道路」;故如遇上揭情事應儘速向 該管權責機關辦理申請 臨時使用道路路權。(四)本申請事項請於活動日五天前向派出所提出申請,並送達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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