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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安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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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計畫須知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都是犯罪行為,如果您不幸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請立即向外求援!請立即撥「緊急救援電話110」、「全國保護您專線113」、「危急救援電話119」

◎    當您與施暴者還居住在一起時:

無論您是否與施暴者還住在一起,都可以到警察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法院等處,請求協助聲請保 護令,保護自己及家人的基本人身安全。
您必須將您的處境及遭遇告訴值得信任的人,如:家人、同事、朋友、鄰居等,讓他們成為您緊急求助的對象
您應事先與值得信任的人,設定一個「暗號」(如:一句話、一種音樂或鈴聲數響等),在您需要幫助時,打電話求助。
當您意識到爭吵即將發生時,儘量不去激怒對方,設法讓他認為您已讓步而冷靜下來;或到家中較安全的地方;或靠近出口,以便保護自己,不要和施暴者正面衝突。
您應告訴子女一個暗號(如:見到某個窗簾拉下、打開某盞燈、將某物放在門口等),看到暗號就立即打電話求助。
您必須知道離家最近的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在哪裡?_______派出所,聯絡電話:_____
您應教導子女,如何打電話報警及聯絡可以尋求協助的對象。撥打求救電話時(110、113、119),務必說清楚自己家中正確電話、地址及需要(如警方協助或救護車)。如遇到緊急狀況,要設法先保護自己的安全,再向外求助。
 ◎當您決定離開施暴者時:

當您決定離開時,應帶著『必要物品』: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提款卡、信用卡、存摺、印章、現金、聯絡電話簿、戶口名簿(影本)、行動電話、服用藥品、簡單衣物、孩子用品。
您應將『必要物品』放在家中安全處所,遇有緊急時,可以帶著這些物品離開。
您可以將『必要物品』放在親友家,以備不時之需。
 ◎當您已經離開施暴者時:

當您必須與施暴者談話時,您可以利用電話、傳真、簡訊及信件或透過第三人(如朋友、律師)。
您可以變更電話號碼或利用電話答錄機、行動電話或請家人、同事、大廈管理員過濾來電或訪客,您有權不接受騷擾。
當您上、下班時,您可以改變時間或路線,偶而可以換成其他交通工具或與友人結伴同行。
當您上、下車時,您應注意車內或停車場週邊狀況。
當您走路或開車或在公共場所時,遇到騷擾,您應大聲喝斥對方並請路人協助打電話報警。
當您情緒低落、甚至想傷害自己時,您可以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或找生命線等諮商團體談談,亦可參加被虐婦女支持團體。
◎    當保護令核發後:

保護令核發後,您應隨身攜帶保護令(影本),或影印一張保護令給大廈管理員、工作地點警衛、子女學校老師、親友。
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時(如施暴、電話騷擾、未遠離住居所等),您應立即打110電話報警。
您應在保護令有限效期內(約一年、或得延長一年),儘量解決家暴發生的原因,前提是您必須處在安全的環境中。
您應告訴施暴者,聲請保護令的目的,是為保障您人身安全及自由的基本權利,對施暴者而言,不會產生素行不良或有前科之紀錄。但是只要施暴者違反保護令罪,經報警後,則依現行犯移送或函送,施暴者便會犯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得 行 使 之 權 益:

告訴乃論罪提出告訴:檢具相關資料(如:驗傷單、照片、錄音帶、錄影帶、目擊證人等)向警方報案。
訴乃論罪不提告訴:如果您後悔了,仍可在追訴時效內(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傷害、恐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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