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令】
- 刑法
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0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之精神耗弱,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隨著科技資訊的發展,現代人享受著科技文明產品所帶來的便利,如手機、網路、自動櫃員機。但不法之徒卻將這些產品予以扭曲濫用,不法犯罪集團憑藉其綿密之組織結構、精細的分工與訓練,假藉各種名義,並運用人性弱點,肆行轉帳詐財不法勾當,如刮刮樂彩金詐財、假退稅、退費詐財、假售貨真詐財、假匯款詐欺等,民眾如果一時失查即造成錢財損失。經分析此類詐欺案件,歹徒慣常運用金融、電信人頭帳戶、電話為犯罪手法,指定以人頭戶開設之提款卡帳號,要求被害人於指定時間內將款項匯入並立即以金融卡於不特定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款,且透過單向聯絡、多重電話轉接之犯罪手法,逃避警方查緝,甚至將提款及接聽電話地點移至大陸地區,難以溯源追查。
- 犯罪手法分析:
- 利用各種名義誘導民眾轉帳詐財:
詐騙集團利用各機關為民服務之名義(如退稅、sars補助金、老人年金等)或是藉中獎必須預付稅款,並設計虛擬機關情境(如錄製該機關總機語音系統)取信於民,更有偽稱其係受國稅局委託或經過律師事務所認證,使民眾難以辨認其真偽。
- 運用科技產品犯罪
歹徒利用手機傳送中獎簡訊或退稅通知,運用自動提款機操作以騙取被害人密碼,進而以密碼設計輸入轉帳金額。或是以網路之虛擬情境販售商品,運用網路輸入信用卡帳號方式騙取被害人存款。
- 組織企業化
犯罪集團不斷吸收新成員,並有計劃組訓成員,組織層級與分工精細,僅以「人頭」電話與「下線」聯繫,下線無從得知其使用之車輛、住所、出入場所。
- 多重電話轉接
歹徒將提款及接聽電話地點移至大陸沿海廈門等地,造成警方查緝盲點,難以溯源追查。
目前各政府相關單位及電信、金融業解決對策:
【詐欺犯罪原因分析】
刑法上所定之詐欺罪,係指嫌犯以不法之手段或詐術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之財物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而所謂「詐術」乃指以「欺騙」之方法,使人陷於錯誤而為交付,從而取得本人或第三人所操有之財物。所謂之「詐術」,所施用之方法無明確之限制,如以驅鬼代人治病、詐取財物;律師承辦民刑事訴訟、詭稱法官需賄、吞沒入己,或以其半數與相對人和解;或以結婚為餌、騙取禮金而逃逸、或虛設公司行號、詐取貨物及貸款等,或以招攬民間互助會,再偽稱其他人得標詐領會等等,均屬詐欺之行為。
是以詐欺犯罪當為財產性犯罪,究其發生原因除嫌犯惡意設局詐騙被害人、或乘其精神未能辨識,而乘機詐取財物外,另一方面又有被害人本身因貪圖暴利,而誤陷嫌犯所設計之騙局使然。以目前發生之詐欺案件,大致可區分以下幾種類型:(黃榮堅,民79;呂英敏,民71)
- 金融方面:
- 以民間互助會招攬會腳,再乘彼此相互不認識為會首利用詐標會款,事後藉機倒會逃逸。
- 嫌犯以虛設公司行號,假冒他人名義,偽稱購買物品,再以空頭支票,偽稱倒閉、出國等,藉機詐取財物。
- 以進出口貿易開立假信用狀,詐騙貨主財物等。
- 民國84年月台北市警局曾破獲嫌犯偽造銀行假定存單,並利用銀行之辦公處所,誆稱被害人存款可獲取較高利息之謊言,詐騙金額達數億元。
- 宗教斂財:
近來因宗教盛行,嫌犯利用被害人誠心向教或因時運不濟求神占卜之心態,藉機詐騙信徒花錢解厄、或購買蓮座、靈骨塔、祭品器物等,乘機歛財。
- 騙術詐財
- 如金光黨利用被害人貪財之心理,誆稱騙取另一人(由騙徒偽裝神智不清或呆子等)財物,藉機要求被害人領取存款,嫌犯再伺機予以調包成白報紙詐取財物。
- 有部份女性嫌犯利用單身老人(尤以老榮民居多)寂寞無伴之心理、伺機和渠親近或偽稱要與其結婚,而騙取其財物。
- 利用兒童或成人偽裝成肢體不全或和尚、尼姑等,於市場、公共場所等處,詐騙過人之錢財。
- 嫌犯偽稱海關關員至超商兜售高級拍賣物品,再以香煙或果汁飲料,迷昏屋主伺機調換成其他便宜貨品而予詐財。
- 不實廣告詐財:
嫌犯利用不實及誇大之廣告,促銷其產品,使購買者失察而購入名實不符、或價格懸殊之物品,而坊間最常見到有減肥、隆胸、治癒百病、壯陽等廣告、色情廣告(如書刊、錄影帶、指油壓、伴遊徵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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