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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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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0-06       

行政院111年3月30日院臺交字第1110083850C號函,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85條之1,自本(111)年4月30日施行。

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

一、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21條、第22 條、第23條及第24條。 
二、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詳細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不可僅提供GPS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為違規地點。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四)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
 
三、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2項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另如為資料不齊全應補正案類,應於通知回信日期起7日內,重新提供應補正資料並請註明原案件編號日期,再行上傳補件,逾時將視同已逾7日之案件亦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四、違規事實之認定:
(一)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有顯示正確違規拍攝日期、時間所攝取之錄影資料及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二)另係違規停車者,應檢附有違規拍攝日期時間(含年、月、日、時、分、秒)之前、後方正面照片各一張以上,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並可清楚辨識有無駕駛人在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三)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交叉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並排(臨時)停車等,應將道路型態、交通標誌及違規車輛一併涵括擷取入鏡。另佔用身障停車格,請提供車輛前擋風玻璃是否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四)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並於照片內容詳細資料欄內顯示有原拍攝日期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五、備註欄: 
(一)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或縣境直撥1999(付費專線,以市話費率計收),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案內如非屬「宜蘭縣宜蘭市、員山鄉等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他鄉、鎮、市等),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
(三)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本分局留言板或其他信箱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四) 有關所述車輛照片或影片,如檔案過大可燒錄成光碟寄至本分局(宜蘭縣宜蘭市光復路50號,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收),將於查證後依其違規事實舉發。
(五) 「依據交通部112年8月9日交路字第11200233351號函,檢舉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相關處罰規定,需提供汽車有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片)完整事證,如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免予舉發。」

六、檢舉事項如有佐證照(影)片,本信箱提供小於10Mb的上傳多媒體檔案容量,檔案格式限制為(avi、mp4、wmv、jpg、png、gif、rar、zip),如需上傳超過10Mb的上傳多媒體檔案,可壓縮檔再上傳,請多加利用。

七、本分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為免電子附檔過大,占用頻寬影響其他民眾權益,目前限制,單一檔案大小10Mb,總量10Mb。

八、交通違規檢舉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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