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陳情案件服務說明

列印[另開新視窗]

陳情案件服務說明

本分局「電子信箱」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規定

本分局為促進所屬運用電子民意信箱,受理民眾以網際網路建議,陳情或申訴案件,建立民眾溝通管道,使下情上達及有效宣達本分局施政作為,特設「本分局電子信箱」收發單位。

處理為民服務作業程序如下﹕

作業小組請本分局秘書業務(第一組)負責收發處理電子郵件、列管、追蹤、管制。 
本分局電子信箱於每日上午九時及下午三時各1次接收掛號,轉交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處理回覆。 
電子陳情案件,處理期限應於七天內結案回覆,七天內未結案者,由秘書業務(第一組)承辦人逕行查催作業。 
各單位應將處理結果,陳核後再由承辦人員以電子郵件回覆民眾,並副知秘書業務(第一組)承辦人。

〔人民陳情申訴案信箱2300@imail.ilcpb.gov.tw

註: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
第二十三條民眾依第二十條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不予舉發:

一、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或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交通違規檢舉信箱2300@imail.ilcpb.gov.tw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