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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類型犯罪案件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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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賭博犯罪預防】

日期:105-06-30    資料來源:第五組聯絡人:黃國華    聯絡資訊:ad1211@mail.e-land.gov.tw

【相關法令】

  1. 刑法
    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常業賭博罪)

    第267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69條: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70條: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4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賭博原因之分析】

  1. 刑法賭博罪之構成要件:
    • 須有賭博之行為:所謂「賭博」,乃以未知之不確定事實,以決勝負,爭取財物輸贏之行為。此未知之事,包括過去、未來及現在之事實,只須為賭博當事人所未知悉者。且必須為二人以上之行為,是為必要共犯。
    • 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 賭博者須為「財物」:所謂財物,凡金錢、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有經濟價值之物均屬之。

       

  2. 賭博原因之探討:
    賭博是人類社會一個存在已久的古老問題。事實上,不論貧富社會都會有不同形式的賭博行為存在,只是程度不同罷了。我國的麻將遊戲,雖為娛樂,但兼有賭博的成份,其存在已有很久的歷史了。而各種樸克牌、彈子遊戲、六合彩等亦都是賭博的其他類型,充分滿足人類貪財好利、投機及冒險心理和發財夢。

    美國犯罪學家史考尼克(Skolnick, Jeome H., 1978)指出,由於人類社會充滿了這一種「賭一賭運氣」的冒險活動,如滑雪、賽馬、拳擊、飆車等,都能使從事者暫時忘掉自我,放縱自己。也因此,使得賭博這種行為歷經人類千百年來,始終屹立不墜。

     

  3. 賭博的方式
    在台灣地區用來作為賭博或工具等計有以下各種型式:
    • 傳統性賭博:在台灣傳統式的賭博大致可區分為「文賭」和「武賭」,「私場」與「公場」。所謂「文賭」,係指財物賭博輸贏較少,賭博之方式與規則較繁複的,例如麻將、四色牌(什胡仔)等;所謂「武賭」,則是指賭博之方式與規則比較簡單,金錢輸贏比較大且時間較快,亦是所謂之「一翻兩瞪眼」之方式,例如天九、骰子、撲克牌、羅宋、梭哈等。所謂「公場」即設有保鏢、把風、典當財物與借貸處,同時有很多種賭博方式,屬於職業性賭場。所謂「私場」,即一般供賭博之場所、場地與賭客人數較少,大都需要認識朋友介紹才能參與。
    • 麻將賭博。
    • 六合彩賭博。
    • 電動玩具賭博。
    • 賽鴿賭博。
    • 職業棒球運動賭博。
    • 賭馬、賽狗、賽車或鬥雞等賭博。
    • 證券交易之賭博(哈達)。
    • 其他(如路邊攤之詐牌賭博、賓果…等)。

       

 

 

【防制措施】

賭博是人類社會一個古老的社會問題,如依法律來定義,固為犯罪之行為毋庸置疑,惟要將該種行為徹底根絕,應屬不可能。

惟另一種探討賭博行為之話題,即為「賭博可否合法化?」此亦為目前爭論不休的話題,且各方亦有不同之見解。但在合法化的方式中亦有兩個模式值得研究。

美國州政府所發行的樂透彩券主要是基於充裕財源的考量,讓彩券的收入貼補教育經費及舖路、造橋等公共設施。但官辦樂透彩券往往使州政府陷入進退維谷的困境。因為,政府標榜將樂透營收為百姓謀福利,但卻一方面助長賭博及投機之風,一面又引誘百姓從事有害身心健康的娛樂活動,真是道德兩難的問題。

這種純經濟觀點的合法化賭博方式,在內華達州(Nevada)的拉斯維加斯(Las Vegas)及雷諾(Reno)和新澤西州(New Jessey)的大西洋城(Atlantic City)更為凸顯。內華達州和大西洋城均是由於財政困難而允許賭博合法化,希望藉此而帶動其他的行業,如旅館、餐飲、廣告等,而活潑整個地區的經濟。因此,在這兩個地方,廣告宣傳和賭館內的各種娛樂活動都可被允許,其目的也就是刺激賭慾,招徠各地的賭客,增加財源。而在內華達州,賭博合法化不僅可解決州政府的財政困難,它根本就是全州的主要經濟來源和企業。賭場雇用了約全州三分之一的勞動力,全州預算約有一半是來自於賭博及相關娛樂事業的稅收。因此,在美國,賭博的合法化可以說是完全基於歲收(revenue)和經濟的考量。

而在英國則將賭博合法化看作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工具,而不是政府另外一種稅收。因此,英國政府雖將之合法化,但卻儘量壓低其活動範圍,而以嚴格的申請手續及條件作為控制的手段。且由於英國自1960年的賭博法失敗以後,組織犯罪控制了主要賭場,為了避免賭博行為流入地下,乃另立法嚴格限制賭博行為要在俱樂部內進行,參加人員資格、費用及方式,均採取最嚴格之措施來防制,且賭場不可作廣告,亦不可有相關的娛樂設施,一切作為,均在抵銷賭博的娛樂性。另對於一般民眾參與的「賓果遊戲」,亦採取嚴格管制,如應提早2小時登記、繳報名費、賭資限額等,以壓制社會的賭博行為。

反觀我國,賭博行為雖為法律所明文禁止,但坊間卻大行其道、抓不勝抓,即令如清新形象的職棒運動,純以投資導向的股票等等,無一不是沾染了賭博的風。如今雖有民代、官員或社會人士議籌辦「民間彩券」(刮刮樂)、或設置「賭博專區」(如澎湖、台北市社子島等),惟尚仍於評估中,其後果及影響及各種規範,當為主政者不得不加以深思之。

上版日期:10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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