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暴力案件

列印[另開新視窗]

【第三章 恐嚇取財犯罪預防】

日期:105-06-30    資料來源:第五組聯絡人:黃國華    聯絡資訊:ad1211@mail.e-land.gov.tw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恐嚇係指以將來之惡意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佈心,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之心者,均包含在內,惟須基於使人支付財物或提供財產上之利益為目的,始該當本罪。

 

【原因分析(含方法手段)】

恐嚇取財犯罪係為暴力性財產犯罪,犯罪者之主要目的為不法獲取他人之財物或利益,因此,一般而言,財物之獲取是犯罪人犯罪之主要原因。根據司法行政部(民63年)研究恐嚇取財犯罪發現,該類犯罪受刑人中,其犯罪原因以交友不慎人數最多,其次為投機圖利而犯罪,再次為因為觀念錯誤而犯罪。總括而言,由於經濟發展,國民所得提高,民生富裕,經濟上之原因並非恐嚇取財犯罪之重要原因,而道德觀念低落、生活奢侈、遊樂享受之不良嗜好、投機圖利等觀念上錯誤之原因,有逐漸增加之勢。

恐嚇取財與擄人勒贖犯罪就行為科學的觀察,並無太大的差異,後者僅是以「擄人勒贖」而達「恐嚇取財」之目的,但對於身體、生命所構成的威脅嚴重性較高。因此,本類犯罪之個人犯罪原因與擄人勒贖犯罪大致相同,可歸納如下:

  1. 生活潦倒或貪圖享樂,急需金錢。
  2. 玩股票賠錢、生意失敗或賭博輸錢。
  3. 積欠他人債務,或地下錢莊逼債,而遭債權人以恐嚇手段討債,包括賭債或一般債務,甚至債權人委託幫派份子恐嚇討債。
  4. 知悉他人有巨額金錢收入,圖生投機圖利之心,例如知悉他人因玩大家樂或土地交易賺大錢。
  5. 探知某人富有多金,因而萌生歹念,例如員工知道雇主經濟收入情形。
  6. 幫派或流氓在所謂自己的地盤上,向個人或商家強收保護費。
  7. 因彼此已有仇恨或其他糾紛,憤而恐嚇對方交付財物賠罪。

     

就犯罪之方法手段而言,較常見者可歸納如下:

  1. 千面人恐嚇取財:於著名品牌的食品下毒,再以書信或電話恐嚇廠商交出鉅款,否則繼續下毒,使廠商生意失敗受損。
  2. 以爆炸恐嚇取財:犯罪人以放置爆裂物為要脅手段,恐嚇廠商交付金錢,例如歹徒恐嚇航空公司,宣稱在飛機上放置爆裂物,或於麥當勞漢堡店放置爆裂物,恐嚇廠商付錢。
  3. 仙人跳:以情色為餌,再向被害人恐嚇交付遮羞金。
  4. 委託幫派份子討債:因債務無法討回,委託幫派流氓以恐嚇安全手段取回債款,而幫派流氓份子異常以恐嚇方式索討賭債。
  5. 其他例如以縱火或加害被害人之身分、財產或名譽等方式,恐嚇被害人交付金錢。
 

此外,就犯罪統計觀察,「學生」身份者在恐嚇取財案件,無論在犯罪者或被害者均佔有極高之比例,顯示在校園中,恐嚇取財之案件為數相當多。

林孝慈(民75年)研究台北市國中生發現,有20.2%的學生表示被威脅交出財物,而鄒立宇(民84年)研究桃園縣國中生發現,有16.1%得學生表示遭恐嚇而交付財物,研究結果顯示恐嚇取財犯罪在校園中發生頻繁。

 

 

【發生後之處理】

統計資料顯示,歷年來警察機關恐嚇取財案件之破獲率極高,因此,案件發生後向警察機關告發,可以避免遭受侵害,並且防杜歹徒食髓知味日後一再侵犯,以下為案發後之處理原則:

  1. 信任警察機關破案能力,立即向警察舉發,配合警察機關之偵查與蒐證。
  2. 儘可能保留犯罪之證據,例如恐嚇電話或歹徒當面恐嚇之錄音,恐嚇之書信,以及能作證之當場証人。
  3. 提供警察機關有關犯罪人之身分、特徵及交通工具特徵、車牌號碼。
  4. 配合警方佈署,計誘犯罪人取款,當場逮捕。
  5. 事後出面作證指認犯罪人,將歹徒移送法辦。
  6. 受害之學生應立即報告學校之師長及家長,由師長、父母出面妥善處理,以杜犯罪人之報復或再犯,並將其繩之以法。

     

【預防措施】

恐嚇取財犯罪可能造成被害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威脅,並以形成潛在的精神及心理的威脅及傷害,因此事後之妥善處理固然重要,但是事前之預防更值得重視。預防之參考措施臚列如下:

  1. 學校之預防作為
    學生是被害人職業中為最多的一種,因此在校園中應有妥善之預防犯罪行為,強化道德教育之效能,注重法治教育及生活教育,並有效對學生之行為進行監督,應可減少犯罪發生之機會。如果學生間彼此有恐嚇犯罪之發生,學校應立即介入妥善處理,並尋求警政單位、家長及少年輔導單位協助,對於校外人士侵入校園恐嚇學生者,應即處理或報警協助,明快處理,不僅能促使改善校園安全,更能遏止犯罪之再發生。

     

  2. 個人之預防作為
    歹徒為了遂行恐嚇取財之目的,通常會尋找各種藉口理由,或掌握被害人之弱點或過失,藉機勒索敲詐,因此,平時應避免與言行放蕩者之犯罪高危險群交往,例如地痞流氓、犯罪前科者、幫派份子、放高利貸者、或賭徒等。同時,謹守錢財不露白之原則,不宣揚自己的財富及收入情形,並避免與他人有財物或其他糾紛,行為磊落,不投機,不取巧,生活型態正常,與人交往有誠信當可減低被害之機率。最重要者,提昇自己被害的意識,隨時注意自身安全及財物的保管,自然可免去許多麻煩與被害。

     

  3. 警察機關之預防作為
    恐嚇取財案件發生場所,以市街商店為最多佔41.22%,因此,警察機關應加強在市街商店等公共場所之巡邏,並與商店人員密切聯繫,主動關心瞭解社會治安現況,並嚴密監督當地不良份子,建立治安資料檔案,防杜不法份子或不法組織之犯罪活動,同時,維持高度破案率,以提昇民眾報案率及遏阻犯罪之發生。

     

  4. 強化地區調解疏訟功能
    加強鄉鎮調解之工作,積極調解民眾糾紛,減少居民間的衝突,避免犯罪之發生。 
上版日期:105-06-30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