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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

日期:98-04-14    

一、填表人如係受託辦理陳述,應附委任書。如未附委任書者應於三日內向本分局提出委任書,如未依限提出者,代理陳述視為無效,陳述人應重新提出陳述意見書。

二、車主與實際駕駛人不同之逕行舉發案件,如欲歸責實際駕駛人,應由車主於應到案日期前檢具相關資料(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及駕駛人駕照影本)至所轄監理機關辦理。

三、車主如為法人、團體或外國人時,姓名欄應記名稱及代表人或管理人。

上版日期:9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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