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少年及兒童事件

列印[另開新視窗]

【第二章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事件】

日期:105-06-30    資料來源:第五組

第一節 雛妓

【雛妓狀況】

據統計,全球每年有上百萬名雛妓,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所公布之資料,台灣雛妓人口數約有十萬名,而且在台灣商業利用「性」做促銷之情形極為嚴重,報紙媒體平均每份有37.25則色情廣告,平均佔各報的0.06個版面(王石番、劉少康、須文蔚,1996)。由於私娼數目本就屬隱藏性,且許多雛妓案件未被發現或報案,因此,雛妓之實際數字不易獲得。過去之研究者僅能以大概之推估加以計算,例如,曾有學者以警政署所公布之統計數字作為依據,推算在1986年時,台灣娼妓約佔女性人口之2%左右(McCaghy and Hou, 1990)。勵馨基金會於民國八十一年在立法院舉行的「雛妓防治公聽研討會」中,所發表之研究報告指出,在台灣的特定行業中,未滿十八歲少女從事的人數約有六至七萬人(梁惠望,民82年)。

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公布施行後,雛妓案件較能清楚浮現,但與實際發生數仍有些差距存在。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立法院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該條例本質上為社會立法,以救援、安置、保護等方法,多管齊下,期望能有效防止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行為。該法規定,法務部與內政部應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之兒童少年性交易犯罪偵查工作,並設立全國性救援專線。而醫師、藥師、社工人員、教育人員、警察、司法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在安置和保護措施方面,該法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立關懷中心及中途學校,提供特殊教育(第十二條、十四條)。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如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除可處徒刑外,並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或終止收養關係,而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條),其他拍攝或製造以兒童少年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對亦均加重處罰(第二十七條)。但儘管如此,兒童少年性交易事件仍時常發生。

 

 

【原因分析】

雛妓形成之原因很多,在文獻上,我們可以找到以下的影響因素:

經濟因素
黃淑玲(1995)對於39名未成年少女從事色情行業原因之研究指出,18人的父親是農民、工人、司機或攤販,15人的父親無業,僅3人的父親屬低階層白領人員(監工、公務員)。有一半的女孩自覺家庭貧困,另有一半的女孩則自認家庭經濟尚可。侯崇文(1992:105)從社會學的角度看少女從娼成因,認為結構性因素是從娼的主因,包括貧窮。許多被迫賣淫的少女,常是家庭經濟不穩定所致(瞿海源,1993:538)。張瓊月(1992:105)以雲林教養院收容個案為研究對象發現,在被迫從娼的少女之中有62.5%的少女是因為家庭經濟原因,而自願從娼者亦有77.8%是為了金錢因素。陳慧女(1992:105)在婦職所的研究中,經濟因素造成少女從娼者佔26%。在國外的研究中,學者認為,金錢是女人從事特種行業最基本的因素,尤其是對教育程度低且無一技之長的少女而言(Marjorie,1979:669;Weisberg,1985)。這種傳統由女性所提供的特定職業,似乎也使貧民區的年輕女性更容易生存,因為,對她們而言,並沒有太多的社會壓力認為她們從事色情行業是一種偏差行為。


家庭因素
許多研究指出,從娼少女多來自破碎家庭,如問題家庭、單親家庭、管教不當或是嚴重的疏忽家庭等(王秀絨,1984;陳慧女,1992;伊慶春,1992;陳皎眉,1995;黃淑玲,1995)。黃淑玲的研究指出,從事特種行業之未成年女性,在進入之前,有80%之父母已離異或過世。而原住民少女的家庭問題以酗酒、意外死亡、母姊從娼,以及性暴力最為嚴重。漢人的家庭問題則以離婚及父親無業、好賭最多。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不良的環境因素常會造成少女為了逃避現實繼而離家出走,而一旦她離家,問題馬上接踵而至,或是被騙、或被誘,甚或因毒癮所需金錢而間接造成其淪入特種行業。其次,也有研究指出,少女離家是其從娼的關鍵,陳慧女(1992:127)的研究對象中有92.0%的少女有過逃家經驗。而雲林教養院中接受輔導的少女中亦有77.66%有逃家記錄(陳美伶,1994:4)。在國外研究方面:Seng(1989:660)在對從娼少女與被性虐待少女的比較研究中,發現從娼少女有離家的比例達77.1%。因此,家庭因素所造成少女離家進而從事特種行業的問題,是值得注意的。沈美真(民國73年)的個案研究發現,許多問題少女係來自於問題家庭,例如,有人家人從娼,因而從小耳濡目染習以為常,價值觀因而改變;或因家庭管教不當、家庭失和等因素而逃家在外,遇外力引誘或經濟因素所需而選擇從娼;有些則因家庭遭逢重大變故,迫於經濟需求從娼。


童年的創傷
國內在有關性創傷與從娼之間的關連,在實際的輔導個案中,發現性傷害與少女從娼及娼妓之間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許多成妓多年以前是「雛妓」、許多「雛妓」有遭強暴、亂倫的經驗(丘彥南,1993:6;王玥好,1994:2)。在婦職所及教養院中的研究對象中,即有從娼前被性虐待及亂倫的個案(陳慧女,1992;張瓊月,1993)。黃淑玲(1995:9)對未成年特種行業少女的研究亦發現,75%的個案除了需忍受貧窮和父母離異或早逝之苦,而且還常被父母毆打,而且是「拳打腳踢」、「吊起來打」、「用棍子打」、「用鐵鍊綁在床上」、「打到流血」、「打到骨頭脫臼」、「拿菜刀追殺」的嚴重暴力行為。導致對女孩有不良的心理影響,包括自責、羞愧、污名、性規範混淆、有的甚至常做惡夢等。國外學者James(1971:187)研究少女從娼問題,發現有72.2%的女孩於從娼前有過被強迫的性經驗,且其中有84.7%發生在十五歲以前或更早的時候。Mimi(1983:288)針對成妓做研究則發現童年遭受性創傷的個案,常會有一段時間處在沮喪無助時期,而有自暴自棄的現象,且影響她們日後性偏好的取向,成為同性戀者或有性雜交情形出現(sex promiscuity),在她們之中有70%的人認為這個童年創傷經驗會影響她們日後從娼的決定,其中有17%的人即因此而離家。之後,為了生存而決定從娼,在談及此經驗時,大多數人仍是心悸猶存。


個人偏差行為
國外學者Marjorie(1979:671)亦將「偏差行為」視為少女從娼原因之一,他指出有些少女因是虞犯,因此,不論她是否有從娼行為,都會被標籤為娼妓。而有些則是因有性亂倫的幻想,為了求取本身自我心理上的平衡,消除自身的罪惡感及被父親拒絕的氣憤,於是藉由從娼時在男人身上獲得報酬來報復父親。陳皎眉(1994:26)指出從娼少女在曾經所從事的活動中,比起一般學生,有較高的偏差行為出現,如離家、蹺課、吸安、抽煙、喝酒、去電動玩具店打電動、去撞球場、結交有前科之人、上舞廳跳舞、打架、互毆、參加不良組織、去MTV、KTV店喝酒、唱歌等。紀慧文(1996)「對十二個上班小姐」的研究發現,其偏差行為最大特徵是“逃家”(參見陳慧女,1992)。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少女之偏差行為尚除了離家、輟學、抽煙、喝酒之外,對其從娼行為較具影響力的就是「吸毒」。因為一旦沈迷藥癮之後,或是毒品買賣與娼妓或是與老鴇有所接觸,或是為了賺錢買毒品,在這兩種因素迫使下,她們很難不從娼(Pomeroy,1965:183;Gebhard,1969:28;Millett,1971:114)。Rathus and Siegel(1976:5)發現吸食海洛因者是從娼的高危險群。


國人不當休閒觀念與不良的休閒僻好
社會風氣功利化、工作壓力大、競爭激烈,往往應酬消費成為工作職場中爭取生意的策略。另外一方面,各種特種行業所得較高,場所乾淨、高級、寬敞,行業又不需太多專業技術,常吸引未成年少女及年輕消費者。紀慧文(1996:129)即指出,坐檯陪酒類KTV酒店,之所以能吸引年輕的、且學歷、容貌、身材姣好的小姐從事其工作,特殊的工作情境最為關鍵。工作情境遠離從娼污名形象,適合年輕女孩發揮(洩)特質,都是坐檯陪酒優勢所在。
 

 

【從事性交易少年(兒童)之價值觀】

根據國內現有的研究,特種行業青少年之價值觀有以下特徵:

低自尊
王秀絨(1984)曾發現從事色情行業之少女多具有不健全人格、自信低、較自卑與悲觀等,並認為這種對自我的負面看法,或許與其個人的不幸家庭及成長經歷有關。而陳皎眉(1996)則發現,色情行業之少女自尊心低於一般在學學生,覺得「自己無法做好任何一件事情」。


金錢至上
從事特種行業之少女較傾向於同意「大家都比較喜歡有錢的人」,認為有錢就可以「使生活快樂」、「解決任何問題」、「讓別人看得起」,而沒有錢則是「可恥的」、「就會生活悽慘」,因此,「只要能賺大錢,雖然賺錢的方法不好,也無所謂」(陳皎眉,1996)。在工作價值觀上,許美幾(1988)研究花蓮秀林鄉家庭中有女兒從事色情行業之山地父母的價值觀,發現這些父母較重視工作的經濟性意義,而且認為子女應該分擔家庭經濟,,並期待子女選擇賺更多一點錢的工作。換言之,他(她)們工作的意義比較是建立在金錢之上。紀慧文(1996:57)對十二個上班小姐的研究亦發現,上班場址的考慮是“錢賺得多不多才重要”。


偏差的孝道觀
紀慧文(1996:103)曾形容上班小姐之間的批評內容是圍繞在“孝順”這個議題上:誰按時拿錢回家?誰多拿一點錢回家?誰會向同事借錢應急給母親?可見從事色情行業的少女更順從父母親的要求。而陳皎眉(1995)的研究亦發現,這些少女比一般學生更同意「孝順即是順從父母」,她們認為「只有聽從父母的話去做,才是孝順」、「即使不同意父母的看法,覺得還是應該要照他(她)們的話去做」,同時,「為了替父母還債,我可以從事任何職業」。伊慶春(1993)曾發現,即使是非被販賣的雛妓,亦有人表示是為了協助家庭經濟或為疏解家庭經濟壓力而從娼。由以上的研究可見從事色情行業之少女往往較易有「順從」的孝道觀。


性觀念開放
陳皎眉(1996)以「性價值觀」和「婚姻價值觀」,比較從事色情行業之少女及一般在學少女對上述兩價值觀念之異同,結果發現前者對性的態度比一般學生隨便,可以與人從事無感情的性行為。對性亦有較負面的感受,認為性是骯髒的,而且她們從事性行為的條件也比一般學生寬鬆,不認為只有成年人與夫妻之間才可以有性行為。其次,在婚姻價值觀上,色情行業少女亦顯的較不尊重婚姻,認為「只要隨便找個對象就可以結婚了」而「只要兩情相悅,既使沒有結婚也可以生活在一起」。紀慧文(1996)的研究則發現,上班小姐有各種不同的男性朋友,包括:警員或有婦之夫,及他人之情婦與包養等而混淆了婚姻和性觀念。


 

 

【性交易之類型與徵兆】

類型
兒童與少年從事非法性交易主要的類型包括:
在私娼館從事性交易:通常被迫或被賣從娼者多在私娼館中執業,業者常以金錢、懷柔政策、讓少女負債或毒品來控制少女。
應召站:老闆平時與賓館、飯店均有聯繫。除了靠賓館、飯店「女中」協助拉客外 ,主要顧客來源多靠報紙分類廣告吸引。
流鶯:較多逃家少女採此方式,通常是缺錢時才至商業鬧區中某些特定區域尋找客人,亦有利用電話交友中心來尋找客人者。
其他類型:如牛肉場、摸摸茶等。


從事雛妓的徵兆
衣服、裝扮是否過於成熟、暴露或過份華麗。
是否有無法交待之行蹤。
是否有無法交待之金錢收入。
身邊帶有保險套或服用避孕藥。
交往朋友不符其年紀所應交往之對象。
生活型態之改變。如:離家、輟學....等。
其他言行舉止之改變。
※此不可做為少年、兒童是否從娼之絕對指標,僅可視之為危險警訊或參考依據。

 

 

【發生後之處理】

當查獲或發現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的兒童或少年時,應做以下之處理:

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兒童或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15條,兒福法35,少福法22)。
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緊急收容中心(15條)。
緊急中心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16條)。
法院應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收容中心(16條)。
主管機關應於二週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兒福法37,少福法22)。
法院依審理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特殊教育。
 

【預防措施】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之預防措施包括:

製作陽光百合錄影帶提供學校教學。
至各國小進行學生身體安全方案。
執行百合計畫:至各學校巡迴宣導、組織救援聯絡網、至原住民區之學校帶領小團體。
建立原住民重點地區兒童少年保護個案資料,加強家庭訪視,並定期追蹤輔導。
建立部落中社區關懷站,提供經濟危機處遇、法律諮詢、技藝訓練、心理諮商及協助文化、經濟等發展,並提供各類資訊。
製造公益廣告,宣導社會大眾勿嫖妓,及宣導080239595雛妓救援專線。
 

台北市勵馨基金會之預防措施包括:

推動雛妓防治法之制定。
辦理宣傳活動,製作公益廣告,呼籲社會大眾勿嫖雛妓,業者自清自律。同時,結合大眾監督扺制嫖雛妓之共犯結構:老鴇、人口販賣子、保鑣、皮條客、嫖客。
建立全國性少女保護網--「雛菊希望網絡」。
建立「蒲公英關懷輔導中心」,3888595,擴大關懷不幸少女層面。包括電話諮詢、諮詢面談、成長團體、學校宣導及助人團體。
發起「反雛妓行動專案」,以喝護未來母親--讓台灣不再有雛妓」為主題,發動反雛妓公約簽署,積極推動雛妓防治制定,雛妓行動下鄉、反雛妓華西街慢跑及「把愛找回來--給雛菊新生命」等系列活動。
積極推展雛妓防治法逐條審查,同時擴大服務方式,成立第三個中途之家--「獨立宿舍」,舉辦「把愛找回來--給雛菊新希望」系列活動。
 

天主教善牧基金會之預防措施包括:

婦職所團體活動及個別輔導(每週)。
觀護所成長營(寒、暑假)。
善牧計畫:為當地人辦理訓練課程、定期會議討論、舉辦親職教育。
宣導活動:不定期舉辦研討會及座談會,以呼籲大眾重視家庭問題。
 

 

【可資利用之資源】

內政部社會司(社會福利科,(02)2356-5168;社會救助科,(02)2356-5211)
台北市勵馨基金會,電話(02)2375-9595,傳真:(02)2361-5583
現代婦女基金會,電話:(02)2391-7128,傳真:(02)2392-7129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救援專線:0800239595),電話:(02)2392-9595,傳真:(02)2341-0825
台北市廣慈博愛院婦女職業輔導所,電話:(02)2728-2334,傳真:(02)2728-2328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彩虹婦女事工中心,電話:(02)2341-3302,傳真:(02)2341-1150
台灣省立雲林教養院,電話:(05)596-1680,傳真:(05)596-6392
天主教台北善牧基金會,電話:(02)2361-1371
各縣市社會局、處
刑事警察局(救援專線:0800211511)
基督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電話:(038)328-000,傳真:(038)323-280
台灣世界展望會,電話:(02)2585-6300
台北市少年警察隊,電話:(02)2557-0071,傳真:(02)2557-4871
終止童娼協儈,電話:(02)2365-5810,傳真:(02)2365-5815

上版日期:105-06-30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