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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現場拍照錄影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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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黃國華       資料來源:第五組       聯絡資訊:ad1211@mail.e-land.gov.tw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屬交通違規行為;考量科技進步,上述標繪業經修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通過得採照相、錄影方式辦理,以降低二次事故風險及快速紓解車流壅塞。
民眾現場拍照、錄影五原則如下:
1.拍攝及移車全程注意安全。
2.放置警告標誌:依規定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3.拍攝全景:以標線為基準,於前、後方將事故車輛與周邊設施(如標誌、號誌、電線桿等)攝入。
4.拍攝碰撞點、車損部位及掉落物等跡證。
5.儘速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安全地點。
內政部警政署前已訂定宣(指)導民眾現場拍照、錄影五原則,並製作「車禍現場拍照錄影五原則」40秒宣導動畫及海報,歡迎民眾觀看及運用。

民眾車禍現場拍照、錄影五原則宣導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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