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械證照申請注意事項及不需置用情形應辦理給價收購或報繳
一、管制刀械證照申請注意事項:
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刀械彩色圖例一式六份,並詳述刀械數量、用途、刀柄、刀刃長度及有無開鋒等特徵。
(四)相關辦理或製造之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工廠圖章及負責人章。 前項申請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刀械後發給許可證,並列冊管理。
二、持有管制刀械不需置用等情形應辦理給價收購或報繳:
人民或團體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其刀械及許可證準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價收購或收繳。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者。
(四)持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
(五)持有人死亡者。
(六)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七)持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