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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危險駕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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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車行為不但妨礙他人「行」的權利,也影響本身的安全。所以,當你想讓車輛發飆時,應該多想想這些後果。
無照駕駛:
被發現時,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六仟元以上一萬二仟元以下之罰款。
公共危險:
危險駕車佔據路面,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甚至妨害交通安全,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仟元以下罰金。
妨害公務:
危險駕車時不服執勤警員的取締,或對執勤員警投擲石頭、雞蛋等物,是妨害公務的行為,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致死或重傷:
如危險駕車時衝撞員警或路人,致使死亡,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徒刑,如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危險駕車」增修新處罰規定:
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之行為,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除當場禁止其駕駛,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有二輛以上之車輛共同違反前述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可處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2.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均應同時施以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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